民政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民政局局长是正厅级,副局长是副处级。

县(市)民政局局长为正科级(乡科级)。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乡、镇、办事处、兵团党委书记、乡长、市长、办公室主任、乡级人大。县、县级市下属局级,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地级市厅局下属部门,如市建设局法制处处长。包括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乡镇副乡长、办公室副主任、乡级人大副主任等。、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营(分公司)党委书记、营长。县及县级市的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和评估。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创新社会组织治理方式。

(三)监督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五)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社区建设。

(六)负责行政区划管理,拟定行政区划方案。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调整的审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定和管理。承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解工作。负责地名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社会福利工作,制定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制定和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

(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救助管理,健全相关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指导管理婚姻、殡葬和收养救助服务工作。

(九)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制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专业范围。

(十)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规划的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负责民政项目实施,制定民政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民用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民用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审核、论证、验收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职责分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类别和职责,确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级别。本规定所称的主管级别是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渠道,反映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龄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责任。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隶属关系接受领导和指挥,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