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李平简历
第一个问题,
1.该合同属于因欺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
说明:张峰的合法利益因李红的隐瞒和欺诈而受到损害,且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李红的产品,但未触及危害国家利益的底线,故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2.张凤来定合同。如果张峰同意继续履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张峰可以继续履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张峰可以起诉解除合同,李红将退还张峰的付款。
第二个问题:
1,李平的行为应属于假借恶意协商订立合同的行为。
2.承担赔偿责任。
3.第四十二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