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华宝涉嫌非法集资。金地中心A座1701室办公地址被锁定,法定代表人郑被逮捕。我们应该用我们的钱做什么?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占有”。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是法定犯,是数额犯,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00条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这种目的体现为将非法集资款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或者随意挥霍,或者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9条对部分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 12 16的规定,集资诈骗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654.38+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2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4、归档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超过65438+万元;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单个集资诈骗累计金额达到65438+万元以上。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的集资目的,以虚假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

b、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的非法集资”:

(1)携集资款逃逸;

(2)集资款被挥霍,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三)利用集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资金无法返还的;

(四)因其他欺诈行为拒绝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上述非法集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65438+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