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案例

1.反对的理由很明显。既然中国也参与投资,当然不希望事务所的名字是美国的名字,因为这是合资公司,不是独资公司。对双方都有利的名字叫“出入电梯”。2.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英文原文是如何表达的。因为英文的表达一定比中文更清晰,所以可以看出当时的确切意思是什么。因为按照中方的说法,实际上是有矛盾的:美国负责包销25%的出口量,剩下的75%在中国销售。这意味着25%的产品由美国出口,75%在国内销售。但“合资公司的出口渠道是达贝尔公司、合资公司、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但相信合资公司除了美国还有其他出口渠道。这个“休息”到底是所有产品还是行货才是争议的根源!这个问题没有办法明辨是非,因为原条款本身没有明确约定,所以可以进一步明确。

上海市汤唯律师事务所吴宣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