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发展及其意义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1)法律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以德慎刑;3.从轻处罚世人;4.西周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律特征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的政治和法律理论之中。㈡立法概述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宣誓;专利;生活;一本未公开的酷刑书;以仪式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系着血族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礼起源于夏朝,在西周发展为法律形式,在春秋战国时期失去了调节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分为亲吻和尊重两个方面。亲是维护封建家庭秩序,敬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亲敬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五个方面:、猛礼、军礼、、。《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和功能,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了广泛的调节作用。3.鲁刑(正义的刑罚):记录了旺姆命令周公鲁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的《鲁刑》并不是成文的法律,而是这一法律改革的记录。4.九刑:一是指《周朝刑书》;第二个是指周朝的刑罚。5.遗产,伊尹:遗产是指已故国王留下的遗产。伊尹指的是商朝的习惯法。(3)刑事法制1。罪名(1)政治罪:违抗国王命令;小偷(打破礼仪);智(隐贼);(2)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鸡鸣强奸罪(聚众抢劫);偷窃(盗窃财物);强奸(盗窃国宝)(3)渎职罪:唯官(畏权)、唯叛(枉法)、唯内(身为枉法亲属)、唯货(受贿枉法)、唯来(被要求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1)五刑:莫、舒。起源于夏朝,发展于商周,影响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2)其他刑罚:借土制度——相当于后世有期徒刑;伽师制度——相当于后世的刑事拘留;对信用的惩罚始于夏朝。3.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原则:三免——老幼愚(2)区分故意与过失、累犯与偶犯:三错——过失、无知、遗忘;疏忽——生活;故意——不生;累犯——只有结局;意外犯罪-非最终。(3)疑罪从轻、疑罪从重的原则;(4)宽严相济原则;(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当时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处于被动的地位,两者相辅相成。(2)始于西周的“不可对庶人行礼,不可对医生行刑”的法律原则。没有庶人的仪式意味着庶人不能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可以得到一些宽恕,在适用刑罚时享有一些特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士大夫可以免于刑罚。(四)民事法制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期有专门的官员管理契约,称为“契约”,有作为特定市场管理者的“质押”。质押: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合同形式;付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2.婚姻:三原则——一夫一妻制;没有结婚同姓的;父母的命令;六礼——收礼、问姓名、纳吉布、收礼、邀约会、迎亲戚;“七种结果”——不顺从父母、无子女、淫荡、嫉妒、健康不佳、多嘴多舌和偷窃;“三不去”——结了婚不归;以及三年多的丧期;穷之前,富之后。3.宗法继承:长子继承制。(商代初期:父死子继,兄弟姐妹。商朝晚期:长子继承制牢固确立。(5)司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