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于欢在侮辱母亲一案中被判五年?

于欢拿起水果刀连刺四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期徒刑。

2016年4月14日,苏和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催债人限制行动,并被辱骂、掌掴、蒙鞋。当时于欢拿起一把水果刀,捅了四个人。被刺的杜志浩第二天就死了。

2017 2月17,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和被告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2065438+200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认为于欢刺死属于防卫过当,最终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人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其目的是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事实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五个。防卫过当应具备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客体条件和主观条件。不具备这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防卫过当,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寻衅滋事、假想防卫、防卫不当、防卫第三人等,都不能成立。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依据,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根据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法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由10年以上减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做出了这样的裁定,即法律适用是基于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其所依据的证据。这就是我们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的意义。这样的庭审不仅实现了程序正义,也实现了实体正义。

社会关注让对于欢的审判更有焦点,但司法天平不应被舆论趋势所左右。“人民有呼声,司法机关应该回应。”对于因为社会关注而成为公共话题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必须承担起回答和回应的社会责任。

所以,于欢案的公开审理,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