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让朋友和妻子发生关系,妻子大怒,用菜刀将丈夫砍死。你怎么想呢?
一个男人让他的朋友和他的妻子发生关系。妻子大怒,用菜刀将丈夫砍死。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晚,胡某受云某之邀,到其家中饮酒。在此期间,在云某的提议下,胡某与云某的妻子小玲发生关系。胡离开后,小玲见云某睡着,用菜刀将云某的头、脸、脖子砍了几刀。因为力气不够大,她想把云某扔到河里。
随后小玲向邻居呼救,但云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案发时小玲患有不完全缓解期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她为限制责任能力,性自卫能力减弱。小玲的辩护律师认为,由于小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口供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确凿证据。
案发现场被彻底破坏,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根据证人翁的证言,被害人在案发前喝了酒,但经检测没有乙醇。受害人被砍伤时,没有反抗,也没有呼救,更没有在小玲身上留下任何痕迹,这是不合理的。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后来,小玲向邻居求助,云却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案发时小玲患有精神分裂症,尚未完全缓解。在案发时,她限制了自己的责任能力,削弱了自己的性自卫能力。
即使小玲被判故意杀人罪,也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小玲事后救了云,被害人并没有因为失血过多而受到致命伤。小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她已投案自首,并积极揭发胡强奸事实,属于立功表现,云有过错。小玲是事后强奸的辩护人,小玲的女儿还在哺乳期,是初犯。她要求依法减轻处罚。
她一个人光着身子躺在一楼的竹床上时,丈夫云某和翁某回家在她身边喝酒。之后,云某要求翁某与她发生关系。虽然她不愿意,但最后还是和她发生了关系。翁离开时,云某正躺在一楼的竹床上睡觉。她一时气愤,用菜刀砍了云某的面部和颈部,造成大量出血。
于是想把云某背到小溪边,把他冲走。我把云某从床上拖到门口的时候,因为太重拉不动就放弃了,然后把菜刀洗了放回厨房。看到身上有血,她上楼到卫生间用毛巾擦身,换了一套衣服,把箱子放在床上,收拾好衣服离开。后来,她向邻居求助,并报警。因为怕被抓,警察赶到时,她谎称是翁杀人。
小玲持刀袭击他人,致一人死亡。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案发时小玲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小玲持刀袭击他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小玲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有过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