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的职责和权力
审计局的职责是:主管和组织本地区的审计工作,负责监督解饥和及早执行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准则,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专业审计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审核社会审计机构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审计局的基本权利包括要求提交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请求协助权、移送权、处分权、告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局是主要负责对地方政府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主要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派出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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