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车管所工作时间
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陈祖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嵊州市监察委监察调查。
陈祖华简历:
陈祖华,男,汉族,5月出生,1974,浙江嵊州人,3月参加工作,1998,群众,大学学历。
1998年3月至2021年5月为嵊州长运集团公司员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黄泽嵊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干部、助理审判员;嵊州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执行科副科长;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减少其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处罚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的;
(四)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