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注意在签订家庭装修合同时有所了解。

随着今年第一个家装季接近尾声,许多订单和合同纠纷浮出水面。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烦恼,有的得到了圆满解决,但在过程中也经历了很多波折;但也有一些纠结了很久,依然没有满意的答案。记者总结了近几天的一些典型消费案例,给你一个提醒。希望在签订订单或合同时,多加注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全额订购缺货。

家庭装修合同签订奖学金注意维护权益,避免心烦。

案例回放:今年3月14日,海淀区的马女士和李女士趁着商家搞活动,加入了某品牌陶瓷的团购队伍,并各自交了8000多元当天下单。订单注明“提货时,可提前三天通知商家”。但4月24日和5月4日,他们的新房装修分别开工后,联系代理商要求发货,却得到部分型号瓷砖缺货,具体到货时间不详的答复,从而耽误了装修进程。经过协商,陶瓷经销商同意公司支付马女士和李女士的往返交通费,并承诺承担此事造成的误工费,给予更多优惠价格。

问:消费者如何避免这种违约行为对权益的损害?

律师说法:本案中,商家未按时供货已构成违约。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装修停工造成的损失等。然而,在实践中,损失的计算往往是有争议的,需要很高的谈判成本。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比如“延迟交货一天,支付1%的货款违约金”等等。

交货前取消也是违约。

案例回放:今年5月初,郭女士在香河某家具店看中了一款总价8000元的某品牌衣柜。当时她签了合同,预付了1.68元定金。但一周后,她请专业人士再次测量房间,发现衣柜尺寸与房子空间大小不符,无法安装。因此,她要求取消订单。由于合同中约定“全款后才能发货”和“20%违约金”,商家认为其违约,不退还定金。但郭女士认为,厂家没有她需要的尺寸,也没有发货或产生运输等其他费用,其产品仍可销售,不属于违约,不应赔付20%。经过多方论证,商家最终退还了1280元定金,并收取郭女士400元违约金。郭灿只是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一点。

问题:发货前取消交易算不算违约?合同中20%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律师说法: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消费者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比例,所以商家的做法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当然也不是不可协商的。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最终返还了大部分已支付的款项。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在购买前衡量尺寸,以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

边肖提示:在呼吁商家规范经营的同时,消费者也要设身处地,在选择之前多做一些考虑或准备,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和纠纷。

海南黄华丽不能被识别。

案例回放:去年四七月份,因为看中了海南黄华丽家具的升值潜力,刘女士在北京某红木家具厂购买了价值850万元的海南黄华丽家具。双方在《北京家具买卖合同》中约定:“材料为降香黄檀,俗称海南黄华丽,均为‘单板’。卖家承诺‘如果材料是假的,买家可以退货’。”家具分两批运送。同年5月22日的送货单括号内标注“海南黄华丽”,6月35438+10月31日的送货单标注“降香黄檀”(海南黄华丽的学名)。后来,有朋友上门告诉刘女士,这些家具可能不是海南黄华丽的。刘女士夫妇以欺诈为由将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85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850万元。

16年5月,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没有权威机构对家具材料是否为海南黄华丽进行鉴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家具厂销售家具存在欺诈行为为由,驳回了刘女士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如果权威机构无法鉴定家具材料是否为海南黄华丽,商家保证家具材料为“海南黄华丽”是否属于欺诈?

律师说法:商家是否构成欺诈,举证责任在原告刘颖。本案中,刘灿女士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国内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刘灿女士以相关专家意见的形式提交法院参考。

地板材料俗称学名混淆。

案例回放:去年7月,郑州的陈先生以2.01万元的价格从王老板经营的建材商行订购了某品牌的红木实木地板(天然)装修房屋。后来,陈先生因怀疑木地板为非紫檀材质,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经鉴定,我国主要木材名称和我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中均未发现“红木”一词,双方购货合同中“红木地板”名称不规范,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先生退还陈先生货款2010000元,并增加赔偿2010000元,共计40200元。

问题:这种俗称与学名相差很大的情况,在地板行业经常出现。消费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俗称与学名不符,会出现在很多产品中,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作为消费者,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产品的质量、场地、性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边肖提示:本报记者对地板市场材料的调查显示,很多地板的名称很模糊,听起来很贵,但这个名称在国家规范中可能并不存在。作为消费者,我们似乎需要学习更多的知识。购买时,不要只听售货员的介绍。多注意自己。回家查一下说明书再做决定。如果实在不行,我们需要在合同中写下相应的承诺,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预订是一个愚蠢的损失。

案例回放:5438年6月+2009年2月,南京的张女士在某家具城订购了一套价值8000多元的家具。沙发送上门时,她发现送来的家具规格和颜色并不完全一样,但商家却坚称送来的沙发是张女士原订的。由于合同没有写清楚,双方多次未能达成一致。经辖区消协调查,张女士预订家具的押金单上只有家具的品牌、件数、押金金额,没有更具体的内容。因为她不能提供当时口头协商的证据,所以消协不能受理这个投诉。

问题:订票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护权益?

律师说法:标的物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品牌、规格、型号是确定标的物的主要指标。签订合同时,消费者要监督商家说清楚。对于有固定型号的产品,因为每个型号的规格和颜色都是确定的,所以可以直接标注型号;对于型号不确定的产品,能用文字确定的部分可以用文字表达;如果不能用文字来确定,可以用照片来表达。

边肖提示:看来,对于一些无良商家,消费者不要怕麻烦,“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