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税收新规

法律主观性:

日前,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文件《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在网上疯传,网络红包征税问题被炒得沸沸扬扬。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正式通知,但消费者一直在关注和讨论此事。网络红包的流行表明,税务真空计划对红包征税来自一份日期为7月28日的文件,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阅。虽然是内部文件,但是被泄露到网上了。京华时报记者接触到的一位基层税务部门人士表示,“确实有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通知,但目前还不是正式文件,也没有相关时间表确定何时公布。”发红包不是什么新鲜事,尤其是这两年春节期间。腾讯数据显示,今年除夕腾讯QQ和微信红包平台用户收发红包6543.8+06亿次,其中微信红包收发654.38+006.5438+000亿次,是2065.438+04的200倍。根据支付宝官方披露的数据,除夕期间,共有6.83亿人使用了支付宝红包。这一天,支付宝红包收发总量达到2.4亿,总金额40亿元。由于方便,通过网络红包转账越来越流行。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网络红包使用规模大、覆盖面广,容易成为企业吸粉的利器,导致税基被侵蚀;因为最近兴起,暂时没有明确的规范,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税法专家一直建议对网络红包征税。;释疑征税只针对企业红包。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份文件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湖北公都律师事务所杨建世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偶然所得的数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在过年期间向用户派发6543.8亿元的现金网络红包,需要缴纳2000万元的税款,每个人实际收到的红包应该是8000万元。对于个人之间的红包,不属于征税范围。《通知》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税务基层人士告诉记者,个人之间或者亲友之间的红包不在征税范围内,这部分严格意义上应该是赠与。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律师坦言,微信红包是新生事物,现行法律法规对微信红包是否征税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很难操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应当全额适用。但毕竟微信红包的金额大多只有几元甚至几毛钱,不适合直接征税。此外,上述基层纳税人告诉记者,代金券不在征税范围内,比如打车软件派发的代金券、外卖软件派发的抵扣券等。事实上,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就表示,企业向社会上个人派发的中奖红包,应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征税,税款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于法有据。亲戚朋友之间互发的娱乐小红包应该不征税,符合现行税法,合理。;难点的具体规则要进一步细化。此前有媒体报道。今年4月,江苏东台某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综艺节目。为了让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企业主动向地税局申报,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个人所得税。不过,上述基层税务员告诉记者,这种主动申报的方式太过偶然。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很难依靠企业自愿申报来完成纳税。通知也希望形成一个规则。他还表示,目前的《通知》还面临一个征税的难点,因为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红包征税,但个人红包不征税。但在微信、支付宝、QQ等社交平台上,如何定义企业,还有待观察。如果企业营销部门的员工以个人名义发放带有个人账户的红包,税务部门核实用途将成为难题。北京启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金指出,微信红包刚刚兴起,金额并不大。未来很可能会出现支付宝。如果不控制微信红包等电子支付方式,可能会导致偷税漏税。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网络红包征税的相关法律,并设置起征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肖洒指出,企业应该按照纳税程序纳税。但合法范围内的合理避税也是企业的自由。因此,该规定的实施既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细则,也需要相关企业的配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星告诉京华时报记者:“网络红包这种新型的金融支付方式,目前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但考虑到其快速、广泛的发展,税收征管应从长远来看,这完全符合法理,具体规范还需要逐步完善。”图文整理自网络。这是边肖整理的关于2015网络红包税收新规的问题。真的需要对网络红包征税吗?如果你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你摆脱法律困境。

法律客观性:

关于加强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第一

对取得企业派发现金网络红包的个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