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用父母名字买房需要注意什么?
父亲租住的公房是小女儿一个人购买的。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多次过户受阻后,父亲立下遗嘱,房子由小女儿继承。但父亲去世后,小女儿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提出了反对意见。这房子应该属于谁?
案例介绍:以父亲名义买房引发的纠纷。
王先生租住的一套100公房,现由其小女儿居住。1993房改时,王先生说这个公房谁买谁有。王芳的两个兄弟姐妹买不起它们,最后它们被王芳买下了。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房子下来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1997王先生的妻子去世了。
1999年,王芳搬进了单位里的房子,并把100室租了出去。
2000年,哥哥王芳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100离医院比较近,王哥在100住了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了一张纸条:100房实际属于王芳,能过户就过户给王芳。
2004年大哥把房子还了100。王先生准备将房子过户到,但房子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王先生立了遗嘱:100房由继承。
2015年初,王先生去世,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过户。二哥提出异议,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四兄弟姐妹继承。无奈之下,王芳向律师求助。
律师解读:公证遗嘱不视为继承。
律师表示:经查相关资料,我认为与王先生已经形成以其名义买房的法律关系。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均由王芳持有,该房屋自购买之日起一直由王芳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该房屋虽已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双方已形成名下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
王先生2000年写的说明也表明王先生与以其名义购买房屋存在法律关系。因为他们暂时不能过户,所以在可以过户的时候,他们配合王芳办理了过户手续。2004年,由于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遗嘱公证,履行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
王先生虽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继承处理。该房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是王先生的财产,也不属于王先生死后的遗产,不应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该房屋以买房为借口成立,其他三个子女履行了合同义务。
受王芳委托,律师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芳兄妹办理100房过户手续;二哥也因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的遗产100室。
律师向审理该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解释、公证遗嘱和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时起到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时止,证明双方存在以其名义购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已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准,故暂缓执行继承案件的裁定。
在一起实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王芳的大哥大姐均认可该房屋确实属于王芳。二哥不认可王先生的解释,但也没有提出鉴定。
另外,二哥认为,未经母亲同意,借用姓名无效。王芳的律师表示,以个人名义买房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名下成立,该房屋不属于王先生的房产,更不属于其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所以,以一个名字买房子的约定,不需要他母亲同意。
最终,法院认为与其父王先生已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个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的三个子女配合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名下买房需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律师指出,一些单位以房改为借口购买公房的情况并不少见,因为他们只允许原租户购买,或者因为长辈的资历更优惠。
通常名义买房是亲戚之间的事,没有书面约定。在确定是否存在名义买房的法律关系时,父母买比其他亲属买更难。
子女为父母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与或贷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买房,就简单认定为名下买房。
所以,在确定子女与父母购买名下房屋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时,通常会有书面约定。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需要证明双方确实是以王先生在本案中所写的名义买房的事实。否则,只是孩子长期占用和使用父母的房子,很难发现名下买房难。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6。请以目前实际购房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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