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几经修改。
《土地管理法》已经修改了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有效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06年6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0月25日起施行。
修订土地管理法:
1,1988,1988年2月29日,NPC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以下内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它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拉开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序幕。
2.1998年8月29日,NPC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面修订《土地管理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土地基本国策,确立了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将原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改为“征用”。
4.2065438+2009年8月26日,NPC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NPC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建立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提出建立土地空间规划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对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进行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