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简历
关于隐私权,虽然《民法典》明文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刺探、侵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约定的除外。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比如我未经你同意查看你的手机,是侵犯你的隐私权,我是征得你同意后查看的。
原因很简单。我以前在通讯公司工作的时候,公司要对每一个员工的手机进行定位和追踪,这肯定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但是公司会提前和你签订协议,也就是说你自愿同意公司对你的手机进行实时定位。那么签了这个协议之后,公司定位我手机下落的行为不属于侵犯隐私。
当时我们在一家通讯公司上班。因为要在外面做线路维护,到处跑,公司怕我们偷懒。所以每个入职的员工都要签这样的协议。如果你不签这份协议,你将被公司开除。没有讨论的余地。签完协议后,你每天都去哪了?你每天都做什么?不会有任何隐私可言,就是你去了多少次公厕公司都可以通过定位软件清楚的知道。
以武汉这家公司的案例为例。他让员工发手机电量截图,肯定会提前开个小会,要求员工同意。不答应,要么被开除,要么被公司领导为难。这样,在隐私和工作之间,员工只能放弃隐私,选择工作。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取得了员工的同意,所以公司不违反法律,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问题分析
一、涉及哪些相关法律?
武汉这家公司的情况主要涉及到《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自然人隐私的规定,而《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如果公司在征得员工同意后要求发送手机截图,那么这个事情并不违法。
第二,隐私权
1.向他人隐瞒自己隐私的权利,但不包括违法行为,前提是必须合理合法。
2.积极利用个人隐私满足精神和物质需求的权利,但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基础。比如前段时间,一个男的偷了一个女生的内裤,然后回家做了那件事,不在这个条款的范围内。
3.有权控制自己的隐私,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说,虽然你有自己的隐私,但是你不能做坏事。
第三,合法经营
很多公司在涉及到侵犯员工个人隐私时,会提前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让员工放弃隐私,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我以前在一家通讯公司工作,公司需要跟踪定位我的手机。入职的时候和我签了协议,协议里说我自愿同意被公司定位。这样,公司就不会侵犯我的隐私。公司之所以这么做,是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取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武汉这家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后发手机电量截图。未经员工同意,违反了《民法》第1032条关于自然人隐私的规定。如果武汉这家公司,事先征得员工同意,自愿发送手机电量截图,根据《民法》第1033条的规定,经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属于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