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三、删除第五十五条。四、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除“第五十七条”。五、删除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