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要求商业银行支持优质房企合理使用预售资金,地产股继续上涨。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和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以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优质房地产企业发放置换保函。

这是继6月5438+01日央行、银监会发布“金融16号文”后,又一利好楼市的政策。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提高预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房企的流动性压力,有助于实现“保交房、稳民生”的目标。

通知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以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业务。

房地产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保函的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理账户内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30%,置换后的监理资金不得低于监理账户内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70%。

在风险防范方面,商业银行应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等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并按规定提取风险资本和风险准备金。如发生预付款,发卡银行应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确保债权安全。

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和偿还因项目产生的债务,不得用于购买土地、追加其他投资或偿还股东贷款。房地产企业应按约定承担补充监管账户资金的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同时,《通知》要求,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以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业务。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优质房地产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一步,银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将密切沟通配合,共同落实《通知》,引导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保函的金额和期限有什么要求?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售前监管资金应满足哪些要求?保函怎么用?商业银行应如何防范经营风险?房地产企业应该履行哪些责任?银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随《通知》一并分发。

14收盘,地产板块延续11的上涨趋势。WIND显示的125只a股地产股中,84只收涨,其中6只上涨10%。港股方面,地产板块领涨,碧桂园暴涨45.54%,旭辉控股上涨9.68%。自6月165438+10月以来,两只股票都涨了两倍。龙湖集团涨了16.48%,也是从底部10,31涨了三倍。

附件:通知全文

各银行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明确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相关要求,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和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允许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和声誉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以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业务。

二、保函只能用于置换依法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限额内的资金。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府[2022]16号)的规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保函的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内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内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70%。

三。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出具保函的银行,由出具保函的银行督促房地产企业补足监管账户内的差额资金(拨付资金比例×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且保函金额应相应减少,以确保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始终不低于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金额的70%。 房地产企业未补足监管账户内差额资金的,担保金额不予调整。

四、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其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工程竣工交付或商品房工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后,保函相应失效。

五、监管评级为4级以下或资产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替代售前监管资金。

六、商业银行在出具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保函时,应参照开发贷款的信用标准,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的信用风险、财务状况、信誉风险、项目销售前景和剩余价值,对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保函业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诉讼纠纷多、对外担保金额过大、建设进度明显低于预期的项目,应谨慎出具保函。如果项目主体与总承包商存在关联关系,应充分评估项目风险。保函全额纳入房地产企业及其关联集团统一授信额度。

七、商业银行应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等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并按规定提取风险资本和风险准备金。

八、房地产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后,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金额的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必要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同意后,向监管开户银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账户银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划拨指令划拨资金,并等额调减账户管理额度。

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监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工程款,开证行应在保函金额内扣除账户内剩余资金后立即支付差额。如发生预付款,发卡银行应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确保债权安全。垫付资金要足额计提,分类存放,不得隐藏风险。

十、各地不得强制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不得将出具保函与当地预售资金监管资质挂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为商业银行开展以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业务提供必要支持。

十一、房地产企业应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并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买土地、追加其他投资、偿还股东贷款等。房地产企业应按约定承担补充监管账户资金的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十二、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监管开户银行和发卡银行发现房地产企业违规使用资金或者预售资金拨付后未及时补足差额资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联合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房地产企业纠正违规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165438+2022年10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