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有权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
法律分析如下: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罚款内容的,或者克扣工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以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被克扣工资的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之前,规定深圳企业有权罚款的主要有两个条例:一是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1)职工因自身原因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实施的经济处罚;
(3)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费用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深圳市职工薪酬条例》为地方性法规,如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或不一致,根据《立法法》中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本规定中的罚款权不能再适用。
二是《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当月单次和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同一处分不得重复。实施处罚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是指员工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处罚。因为《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属于特区法规,根据《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规章、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特区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特区。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为准。
综上所述,虽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企业不得进行罚款,但在深圳,企业仍然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内容应当合法,才能适用于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