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包括以下措施。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包括以下措施。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林杰星)针对通过行贿、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获取专项资金支持等严重失信行为,加大了失信惩戒力度,让违规责任主体付出高昂代价。记者9日获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对市发改委支持的专项资金实施和参与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并据此提出了具体的惩戒措施。
根据《暂行规定》,失信行为可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暂行规定》按照“分类”的原则,梳理了53种具体的失信行为。根据责任主体类别,项目承担者、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及22项具体失信行为;评价(验收)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专项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及16具体失信行为;且咨询专家可能涉及15具体失信行为。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53种失信行为对应的具体惩戒措施。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五类:一是暂停或停止后续资金拨付;二是收回相关项目已分配未使用的经费和成果;三是追回相关项目的全部资助资金和成果;四是在一定期限内甚至永久停止其申请市发改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或参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管理、验收和专项审计的资格;五是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不再拨付合同剩余资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