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乃武写的字在哪里?

无罪,被捕入狱,杨家突然遭遇灭顶之灾,一时间不知所措。沉默了一会儿后,家人尽最大努力寻找消息,并试图营救杨乃武。他的妻子小杨展一天到晚哭,眼睛肿了,刚生完孩子,行动不便,不得不担心。杨乃武的妹妹,叶,一向与弟弟感情深厚,四处托人打听县衙审问的情况。她还去了臧倩镇,问了钱镠的母亲和爱仁堂的伙计们。她从他们口中得知,他们店里从来没有卖过砒霜。叶知道弟弟是真的委屈了,也就是打算去省里告状,拼命救弟弟一命。根据清朝的规定,妇女不得提交诉状。家人同意后,决定让杨乃武婆婆收养的詹善政进行申诉,到省里分别对公司、公司、福泰衙门进行申诉。

清代审级制度分为县一级、府一级、巡检司、巡抚或知事四级。死刑案件应由低到高逐级审理,最后由总督或总督报法院。知府陈露二审必须定案、定罪、定刑才能上报,三审由调查部门进行。司法厅是专职司法机构,负责该省的案件监狱。其行政长官被称为司法特使,也被称为司法部和太太,并有权审查各政府报告的案件。

当时浙江司法厅的法官是蒯和孙,他是举人出身,并不轻视陈露这样的学者。在收到杭州知府陈录成提交的案卷后,蒯和孙没有立即接受审判结果。他觉得杨乃武举人的身份不相称,因为考举人不容易。一旦他在考试中获得了一份工作,他就有可能参加进士考试,成为一名官员,并有一个光明的未来。他非常怀疑,带着疑问看了所有卷宗,查阅了杭州政府的结案报告,组织了两次讯问。此时,经过两次折磨,杨乃武和戈比西心灰意冷,没有反抗,于是他们像以前一样坦白了。蒯和孙见罪犯供述一致,便叫来一审的刘希同和陈露,询问庭审情况,询问庭审中是否有可疑之处。刘希同和陈露信誓旦旦地说,此案铁证如山,不存在不公正。蒯和孙见此情景,便叫罪犯和证人签字画押,并将此事上报浙江巡抚。

三审草草收场,省法官蒯和孙根本没有起到审核把关的作用。

按照清代制度,死刑案件经省法官审查后,仍需报巡抚或巡抚提审。当时福建、浙江都有巡抚,衙门设在福州。杭州没有巡抚,只有巡抚,所以浙江巡抚负责这个案子的四审。

浙江省省长杨昌俊为人正派,在当地有很强的政治话语权,深得民心。接案后,为了使案情扎实,他认真阅读卷宗,亲自讯问罪犯和证人。但和葛早已被逼招供,翻案难,于是他们作了招供。看到这里,杨昌俊没有草草结案,而是决定另辟蹊径。他派他的代理知县郑锡元到余杭进行私人访问,听取人民的意见,看看人民的意见是否与罪犯的陈述一致。如果我们再深入一点,我们一定会水落石出。

郑锡元到余杭后人生地不熟,打算依靠知县刘希同,暗访罪犯家属和证人。刘希同见人从上面来,理所当然要好好表现,摆个酒席。在一片忙乱中,郑锡元告诉了刘希同他此行的目的。刘希同非常紧张,他立即告诉陈柱山给钱镠施加压力,并警告钱镠按照原来的供词招供。就这样,郑西关几天的微服私访,只得到一些专门为他准备的虚假信息,但他认为暗访很有效果。他回杭后向巡抚杨昌俊报告,当地百姓痛恨杨乃与毕通奸杀人,案情确属“无辜滥杀”,并报告了暗访过程。杨昌俊对暗访的结果深信不疑,表扬并提拔了郑锡元的办事能力,免去了他的“候补”,推荐他到外地当知府。

按照清朝的制度,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在终审即四审后,由总督或巡抚报朝廷,经朝廷核准后执行。同治十二年(1873),十二月二十日,杨昌俊根据讯问和暗访结果,完成结案报告,认为案情确凿,维持原判,报法院。

第四次审判已经结束。第四次审判是终局的,杨乃武和戈壁只有得到法院的批准才能被处决。

杨乃武和沙鼠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成立于同治十一年(1872)的《申报》从第二个月就开始跟进此案。浙江省的人和在北京的浙江官员得知自己家乡的文人中发生了这么大的事,都很震惊,开始关注此案。

杨乃武从家人处得知浙江巡抚即将提审此案,知道错过这个机会,就永远无法翻身,于是在狱中写下亲笔信,陈述自己被葛碧陷害被捕的事实,法官严刑逼供。在供词中,杨乃武列举了案件审理中的八个问题,比如为什么不允许他与钱宝对质;如果和葛碧通奸,不会让葛碧心动等等。同时,为了让朝廷相信自己确实是被诬攀,杨乃武捏造了许多攻击葛碧家人的话,无中生有地加了两个情节:一是葛碧与余杭郡守、梨树何春芳有染,被葛品莲发现并殴打;第二,余杭县县长刘希同的儿子刘子涵和他的好朋友庄敏·阮德在葛品廉死后勒索杨乃武。被杨乃武拒绝后,他们勾结父亲的力量蓄意谋杀了他。杨乃武委托他的家人向衙门投诉,但都没有引起浙江省省长和公司等当地官员的注意。

杨乃武的家人从未放弃对杨乃武的营救。姐姐杨淑英(叶)一直为弟弟努力,不怕抛头露面;尽管他的妻子詹彩凤(小杨展的)刚生完孩子不久,她也带着襁褓中的孩子来到杭州的衙门里诉苦。同治十三年(1874)四月,叶拿着在狱中写的申诉材料,叫上婆婆家的长工王廷南、王阿木,过了二十多天,从上海乘船到了北京。他们先拜访了北京的一位同道官僚,经过他的指点,才知道应该向都察院递交申诉材料。都察院是清朝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负责参与和监督司法审判。它有权纠察和弹劾全国各地官员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也有权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提交投诉材料时,意外发生了一件事。由于清廷规定妇女不能向都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叶与王廷南、王商议良久,决定由王廷南进入都察院递交材料。当时已将提交人上报至都察院,即将提交。走到都察院门口时,王廷娜突然改变主意,让王代替自己递交。王阿木只好自称自己是王廷南,并提交了申诉材料。

都察院接受呈文后,对叶、王廷南、王阿木等人,违反法制,派人押解回老家,并勒令他们今后不得再行起诉。同时下文给浙江巡抚,要求复核此案,找出漏洞和疑点。浙江巡抚杨昌俊接到都察院的命令,认为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铁案,十分不屑,于是交给原审结案的杭州知府陈露。

尽管陈露认定案情清楚,无可辩驳,但上级不敢违抗命令,他还传唤了地主王林和王信培等证人。几个目击者看到犯人已经招供了,他们也是随意招供,以免惹上麻烦。陈露见与原审相同,仍按原审判决上报浙江巡抚杨昌俊,杨昌俊随后上报都察院。都察院对案情没有疑问就可以结案。第五次审判也草草结束。

其间,杨乃武的家人三番五次到臧倩镇的爱仁堂药店寻找“钱宝生”。他们软硬兼施,乞求“钱宝生”证明杨乃武没有在那里买过烟。钱镠怕被知县刘锡通打压,死活不让杨家。后来被纠缠,不得不出去逃避。的家人还找到了葛品莲的母亲沈,恳求她撤诉,救一命,并答应用金银田地报答她。沈急于为儿子报仇,拒绝了。同年6月和7月,杨乃武的妻子杨占时也曾向浙江巡抚和柞司衙门申诉,均无结果。

一起小小的刑事案件,居然惊动了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在《申报》上被广泛报道。杨碧的案子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关注。尤其在浙江和北京,朝野皆知。官民密切关注该案的审理进展,甚至惊动了当时杭州著名商人胡雪岩。

胡雪岩(1823 ~ 1885),本名永光,本名雪岩,安徽绩溪人,籍贯杭。在原浙江巡抚、闽浙巡抚左的支持下,办钱庄,办洋务,后在杭开胡庆余堂药店,资金3000余万元,田亩1万亩,捐誉江西省候补道,成为宣和一方的官商。他慈善大方。杨乃武案发生时,胡雪岩正在杭州筹办胡庆余堂。他的一个屏幕朋友,吴艺彤和杨乃武,都是贵友克乡的候选人。他知道是个正派人,定了罪会有冤屈,就告诉胡雪岩的妹妹叶已经进京告状,准备再死一次。胡雪岩大受感动,深表同情,委托吴一桐介绍叶,并答应资助他们一家的北京之行和在北京的一切生活费。

在胡雪岩的支持下,杨业准备第二次向朝廷汇报。这时,恰好有一位浙江籍的北京官员和《夏通山》的编辑丁回到了北京。胡雪岩为他饯行,并请吴艺彤陪同。席间,胡雪岩和吴一桐向夏通山解释了杨乃武的冤案,并劝他在北京设法帮助他。夏同山对家乡的这起冤案深感震惊,表示会尽全力帮忙,并留下了自己在北京的地址。

今年7月,杨乃武的妻子詹彩凤和她家的帮手姚世发一起去了北京。他们走了两个多月才到北京,根据地址找到了夏桐山。在夏通山的指导下,杨展向步军和衙门递交了杨乃武的申诉材料。这份投诉材料以《浙江余杭杨二敲原投稿》为题刊登在《申报》上,使得的投诉理由广为传播,几乎人人皆知。同时也给了步军领导衙门很大的压力,他们已经应付不了差事了,只好把材料打在慈禧太后和皇上身上。很快,圣旨下来了,将此案交由浙江巡抚和省法官审理,并对案件进行复查,要查明真相才能成信。

浙江巡抚杨长钧得了圣旨,不敢像上次一样交给杭州知府陈露审判。他绞尽脑汁,试图找到另一种方法。想到由外人审理此案可能更加中立客观,他委托刚到任的浙江湖州知府奚光、绍兴知府龚家俊、富阳知府徐家德、黄岩知府陈宝山等下属共同审理此案。移交案件时,杨长军还对他们进行了反复灌输,强调要秉公执法,不浪费,不滥用。几个下属在上级面前自然是卑躬屈膝,唯唯诺诺。

几个下属也不糊涂,知道这个案子的审理一定不能和老板的结果有什么不同,否则简直就是和老板过不去,自找苦吃。审判时,他们不敢处罚。杨乃武看到审判是由圣旨命令的,并没有施加任何惩罚。知道书面申诉材料起了作用,他推翻了原来的全部有罪供述,重新声明自己与本案无关。葛碧也趁机彻底翻供,否认自己毒死了丈夫。湖州知府西光一看形势不妙,就不收拾了。一次审讯后,他找了个借口退出了审讯组。在随后的审判中,绍兴知府龚家军担任审判长,由两名知府协助。从审讯到审判,两个主犯杨碧拒不认罪,毫无头绪。他们既不能维持原判,也不能推翻原判。就在三名审讯人员没有台阶下的时候,同治皇帝驾崩,又恰逢浙江省三年一度的大考,案件的审理不得不暂停。经过长时间的拖延,三名审讯人员自愿提交辞呈,并要求选择另一名官员受审。

就这样,第六次审判无果而终,不了了之。

同治皇帝去世后,光绪皇帝于次年(1875)正月二十日继位。按照惯例,新皇帝登基继位,为了显示天子的仁慈和慷慨,必须大赦天下。但杨碧一案因审而不了了之,且案情重大,叛逆罪恶,故不列入大赦之列。

在第六次审判中,杨乃武和戈比西双双翻供的消息经《申报》报道后,立即传遍了全国。案情扑朔迷离,久拖不决,引起朝野各种猜测。今年4月24日,刑事部王书瑞忍无可忍。首先发难,上奏皇上,弹劾浙江巡抚杨昌俊等人“审案以示偏袒”,故意拖延时间,企图等杨、毕等犯人及相关证人死在狱中,以草草结案,维持一审判决,以利审查。王树瑞一怒之下,要求两宫皇帝和皇太后再派一名京都官员调查此案,以打消一切疑虑。奏章一出,回答者聚集起来,把矛头指向浙江省省长杨昌俊。杨昌俊写了一封信为自己辩护,说不是故意延期的。真的是因为他恰逢海豹突击队,与国衫相遇,在本省有科研。他还说,虽然杨、毕曾多次翻供,但药店里“钱宝生”的供词是一致的,他供认家人经常到他店里闹事,逼他翻供救命,案情反复变化,他在寻求真相。但迫于舆论和大臣们的压力,光绪皇帝任命浙江进士胡瑞兰全权负责此案,并命杨昌俊对杨、毕及涉案重要证人严加看管。如果他死在监狱里,他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清代,各省、州、县都设立了学政。教务负责地方科举,选拔人才等。,通常由知识渊博的人持有。浙江省学者胡瑞兰,是知名学者,在当地也颇有名气。当圣旨任命他负责杨、毕的审判时,胡瑞兰正在浙江忙于考试选拔。杨长军把未完成的案卷、罪犯、重要证件交给他的时候,忙得焦头烂额,急得直到忙着审查选拔才开始看卷宗。

毫无疑问,胡瑞兰作为政治系的学生,主管着省里的科研和人才选拔。他学识渊博,能力出众,但在审理案件,尤其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上有些力不从心,更别说之前从未接手过案件。他自己也担心这个万众期待的谜团做不好。圣家没有挑选其他官员加入审理,只好向皇帝说明,允许他从下属中挑选几名官员共同审理此案,说明他没有幕后操作,保证了案件的公开和法律的公正执行。经过半个月的观察,他最终选定宁波知府边宝成、嘉兴候补知府罗子森、顾德恒、龚世同参加审理。这四人都不是原审官,没必要站队。

尽管如此,由于天赋有限,胡瑞兰还是没能抓住案件的关键核心。他没有从案件的源头入手,而是调查了杨乃武的申诉材料。经过不眠之夜和夜以继日的努力,胡瑞兰确实在杨乃武的投诉材料中发现了许多捏造的事实。比如,杨乃武在诉状中称,葛品莲搬出另一个寻租办公室,是因为杨乃武告诉葛品莲,葛比比有不良行为,导致葛比比被丈夫殴打,从而对杨乃武怀恨在心,诬告杨与其通奸、共谋;又如说知县的儿子,人民的强人阮德,不能向他勒索钱财,所以诬陷杨和葛通奸;再比如他说葛碧石和贺春芳有染,为了证明葛碧石和自己有仇,葛碧石有陷害自己的动机,以此来洗清自己的罪名。

胡瑞兰对这些事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发现杨乃武投诉材料中所列的这些事实根本不存在。余杭县令刘希同的儿子不叫刘子涵,叫刘海生。同治十二年四月回天津老家,案发时不在余杭。胡瑞兰还发现杨乃武家人的许多做法都很可疑。比如,他们到葛品连的母亲沈家,恳求沈撤诉,到镇逼钱宝生收回当初的誓约。就连冒充王庭南的王去都察院递交申诉材料,也被胡瑞兰发现了。胡瑞兰认为杨乃武做贼心虚,试图掩盖事实,取消证据。从这里开始,胡瑞兰连夜折磨杨和毕。杨乃武、葛碧担当不起,只好照原作假服。

光绪元年(1875)十月初三,胡睿兰上奏皇上和皇太后,称本案无冤,拟按原判定罪。葛因强奸串谋杀夫罪要在年内处死,而因奸夫有意要杀夫,要做决定,又被控作伪证,多加一罪;钱宝生拟犯私售砒霜致人成年罪,拟贴80;王阿木逼钱宝生提交供状,还为叶把持北京控制权,与王廷南、姚世发提出八十大棒。杨公之,吴玉坤等。为杨乃武提供证据,并向他们提交了一份公开报告。因为他们不知道杨乃武是被强奸谋杀的,没有通奸的何春芳和没有出轨的阮德没有被追究责任。

7.结案。

写结案报告时,由于案件经过多人审理,罪犯和证人的陈述不一,甚至不一致。胡瑞兰在奏折中陈述案情梗概时,费了一番心思,尽力把案情中的矛盾流畅而细致地雕琢出来。如12年8月24日,有人说那天在葛碧的房间里非礼,被葛品琏抓住,杨逃脱。葛品连质疑葛碧真相,打老婆,邻居来劝解。葛品连说是因为老婆来不及腌制蔬菜。另一方面,据说葛品莲因为咸菜迟迟不上,打了老婆。葛比什剪了头发,想出家为僧。杨乃武听说后,就去打听,到葛家门口一看,屋里人很多,只是回头没进去。这两种说法有很大的区别。胡瑞兰想了想,归类为“咸菜虽然耽误了,其实是因为和杨的暧昧关系。”再比如沈质问他媳妇关于儿子死因的问题,事后他的说法也是自相矛盾的:先是说他媳妇拒不供认谋毒情节,后又说他勾结杨向他媳妇谋毒,前后矛盾。胡睿兰在最后一场演出中说:“一开始葛碧的话支支吾吾,后来他说杨乃武给火药味了。”以此类推,让整个结案报告看起来天衣无缝,这就足够决定了。

同时,胡睿兰想起了向皇帝和太后奏“赵娟”的方式,以示自己没有徇私舞弊。他详细记录了罪犯、葛的供述和沈、王林、盛的证言,并与他们的结案报告一起播放。按照清朝的制度,清朝的督抚、督抚办理的死刑案件,不需要向法庭报告犯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只需要报告结论报告即可。胡瑞兰之所以举报“招嫖书”,无非是该案在朝野引起轰动,各方倾向不同。这份公开的供词和证词可以告诉世人,该案的审理没有欺诈和徇私。

这个案件的第七次审判以杨乃武·戈比的虚假诉讼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