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拆迁安置的房子分手时如何分割?
王宁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王静生活。1990,她认识了来北京打工的刘江。刘江在工作生活上对王宁照顾有加,对王静也很好。相处一年后,他们开始同居,一起住在王宁某村的房子里。
1999,王宁所在村纳入拆迁范围,包括王宁和王静的户口。根据拆迁政策,王宁的房子面积和户口数量,他可以得到一套两居室的补偿。刘江在这里住了很长时间。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村里认为他们是夫妻。根据拆迁政策,配偶户籍不在本村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享受30平米的房屋回购指标。刘江没有其他住房,所以拆迁单位最后给了王一套三居室。在拆迁协议中,拆迁人是王宁,安置人口是丈夫刘江和王后景。之后,王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江支付房款1.5万元。房子下来后,刘江办理了收房手续,经过装修,他和王宁在这里一直住到现在。2004年,三百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宁名下。
2005年,王宁和刘江登记结婚。2015两人因各种原因准备离婚,刘江才发现王宁在一个月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自己的三居室过户到王静名下。根据刘江和王宁的理论,王宁说自己的房子是他拆的,三居室也是婚前取得的,与刘江无关。刘江认为,当时他们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拆迁的时候,他们因为没有其他房子作为配偶,能够得到一套三居室,十几年的购房款、装修和各种费用都是自己出。房子怎么没有自己的份额?
律师解读?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北京市东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丽律师表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王宁和刘江从1990开始同居。虽然从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同村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拆迁期间,刘江被安置为王宁的配偶。王宁和刘江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同居的法律关系,虽然他们拿到三居室时没有登记结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应当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关系。
这套三居室公寓是在拆迁的基础上获得的。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刘江作为王宁的配偶,无其他住房,享受30平方米购房指标。所以拆迁单位给王宁安排了一套三居室。三居室有刘江30平米购房指标,是刘江和王宁同居期间获得的。三居室应该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正是因为这套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所以刘江出钱,刘江办理了交房等手续,并支付了后续的装修和日常费用,刘江也一直住在这里。因此,该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
王宁将房屋赠与王静的行为无效。
这套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虽然是登记在王宁名下,但王宁无权做出任何处罚。王静作为王宁的女儿,应当知晓房屋的所有权,且他们在王宁提出离婚前一个月进行了房屋赠与,损害了刘江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王宁、王静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律师宋丽建议刘江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将王宁、王静起诉至法院。合同无效后,基于合同的变更登记无效,三居室房屋登记恢复到王宁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刘江和王宁再次分割房屋。因为王宁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其亲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让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少给或不给转让方份额。王宁也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8。目前的购房政策请参考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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