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供水管理条例》(2009年)的决定

1.第十二条修改为:“供水企业负责居民用户水表和室内外共用供水设施的维护和养护;住宅用户的其他室内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修和保养。

非居民用户受其墙壁或建筑物外墙的限制。墙外供水设施和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墙内供水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

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2.第十七条修改为:“供水设施的完好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户、供水企业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或者大修。因修缮或者维修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供水设施的维护。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定期逐户校验水表。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缴纳水费。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发出催缴通知书,欠费用户应当自收到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

非居民用户用水应当分类计量,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量缴纳水费。因用户原因无法抄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收取水费;非用户原因导致水表计量失败的,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费,并及时恢复计量;非居民用户用水量低于分户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照最小流量值缴纳水费。增加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防用水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列入预算。

消防用水设施应当专用,不得用于与灭火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五、删除第三十六条。6.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水、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水、将消防用水用于非消防用途、在涵洞上抽水等盗用城市供水的,除由供水企业按照所用管径的最大流量和时间计量追缴水费外, 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处以1,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180天计算;居民用户按每天3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每日营业时间或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最长不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