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慢性病保险怎么办理?
二是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分期分批增加定点慢性病病种,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和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三。被保险人患指定慢性病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诊断检查手续:1。主治医师应当填写医疗保险定点慢性病诊断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书>,由相应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生或科主任签字审核,医务处或医疗保险部门确认并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应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原始凭证。过去被诊断患有指定慢性病,近几个月继续服药的参保人员,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和原诊断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符合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的《证明》。2、对于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须由当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人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四、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到当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到异地就医的,指定慢性病对应的门诊专用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总部设立的除外)80%、其他医疗机构60%的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被保险人每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特殊药品费用应有最高支付限额。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两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累计、不累加。参保人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定点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定点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按月汇总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
六、享受定点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统一使用当地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存病历和辅助检查结果备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医保记录的门诊特定项目患者,“门诊特定项目卡”和ic卡都将进入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定点医院应将每种特定病种及费用在当日内录入医保计算机系统,并及时向患者提供每种特殊费用清单,由参保患者签字。患者按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个人支付部分按每年结账时医院打印的医疗费用结算。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个人不再由医保中心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填写档案,定点医疗机构初步认定后统一编号登记,统一时间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该机构定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后计算各医疗机构的达标率。医保经办机构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结算支付时,会将计算成本乘以各医疗机构的达标率,直接影响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
慢性病管理的主要特征是整合相关医疗资源以实现目标。疾病管理计划的顺利实施依赖于许多部门的合作。目前,行政部门正在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可以预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通过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逐步具备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能力。在医保机构的指导下,可以推出特殊慢性病管理计划和医疗费用支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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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一、办理条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
1.患有十二种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炎(甲肝除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病、脑中风后遗症(包括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包括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包括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全身性疾病。
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