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是高森林火险期?
明确森林防火期。2022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0月1至5月31,其中2月1至5月31为森林火险高发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测高温、干旱、大风等高风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用火应严格管理。
严格的野外火力控制。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焚香、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点灯笼、烧蜜蜂、烧山狩猎、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非生产性用火;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现场负责人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在林区道路、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守则”。所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自愿将火源交由检查站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火车、机动车等驾驶人员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保护的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引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生态效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