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纪委关于严查公务员参与社会集资的规定
第一,正确认识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行为性质。在法律法规和党纪的框架内进行家庭理财,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应该是公务员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首先,公务员法等关于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主要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14)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从立法意图和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导致公权力的滥用,但并不禁止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等合法经济活动。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领域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息借贷或担保活动,依据有关政策法律严惩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因此,现行法律和《通知》建议的重点不是公务员能否参与,而是如何规范其参与民间借贷。
其次,地方党委政府主要探索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出台后,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如宁夏自治区采取“三个严禁”,规范全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担保、保护高息牟利的民间借贷活动。杭州市纪委出台《关于认定党和国家机关违规入股等行为性质的意见》,将各类违规入股按照错误性质分为四类,对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进行了界定。武义县还出台了教育、预防、查处、规范等四项措施,加强对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但总体来看,目前各地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规定比较笼统但不够具体,比较零散,不够系统。此外,制度的法律法规效力不强,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
第二,参与民间借贷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公务员进行家庭理财的重要方式。随着社保、医保、教育、住房等改革政策的全面实施,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总水平的快速上涨,公务员参与家庭理财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同时,由于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房市低迷,再加上国家两年多来持续收缩市场流动性,企业对民间资金的依赖增加,纷纷通过降低门槛、提高收益、增强隐私保护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大,成为公务员家庭理财的重要选项。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我国民间借贷余额为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总额的7%,广东、福建、浙江民间借贷规模甚至达到国有银行的1/3。资本活跃地区60%以上的家庭参与过民间借贷,有些地区甚至达到90%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公务员家庭。在温州等地,甚至有报道称80%的民间借贷资金与公务员资金有关。
三、当前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突出问题。目前关于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特别是党和国家层面缺乏系统的纪律规定,导致对合法开展民间借贷的认识和标准不一致,难以定性把握和监管。近年来,频频发生公务员非法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主要表现为:
违规案件频发。仅在金华,近年来就有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金华市农业局原副局长曹、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局长邵、区交通局原副局长金、市公安局原副支队长、金东区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朱等。武义县还发生了原国税局干部王、原舞阳中学教师程等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有关人员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贷款金额巨大。金华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近年来持续上升,从2008年的11.77%上升到2012年的17.42%,短期流动资金年利率达到100%以上。由于市场对贷款的强烈需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铤而走险,非法借贷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如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副支队长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年利率60%向管理对象放贷300余万元,非法获利873万元;武义县舞阳中学原教师程某以朋友办厂资金不足为名,以年利率18%至60%非法集资600余万元用于赌博。
借款过程是隐藏的。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借贷双方出于借贷风险和自身保护的考虑,在实践中形成了对当事人身份保密的惯例。目前,虽然各级部门都在大力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并没有被列为强制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还是很难对其财产及其来源进行全面的核实。
社会危害巨大。一方面,公务员非法参与放贷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权力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程序,滋生了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影响经济社会秩序,损害财政部门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关于规范我国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疏堵结合、严格规范的原则,在制定具体的惩戒要求和细则上下功夫,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方式。
(一)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制定规范、强制、可执行的惩戒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纪律”的外延没有具体明确,现行党纪也缺乏细化规定。根据对惩戒案例的考察和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对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制定规范化、强制性、可执行性的惩戒规定应突出以下几点:1。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资金或者是家人的资金。2.贷款利率必须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在普通的民间借贷中,法院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收入不予保护,而是认定公务员接受管理对象的高额利息为受贿。所以党纪要严禁公务员参与高息放贷。3、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不允许在企业发生风险时享受优先赔付等特权。合同纠纷应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防止、阻止和坚决惩治利用公权力以放贷为名敛财的违法失信行为。4.借贷资金要符合有关财务规定,超过一定数额必须在银行转账。特殊情况应向组织说明。5.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民间借贷的损益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
(二)严惩公务员非法民间借贷。严管“刑”,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对以下7种行为予以严惩:一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无偿、低息或高息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二是利用职权和地位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的形式获取高额回报或固定回报;第三,通过欺骗、欺诈等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或者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后高息贷出资金;四是将自有资金高利借给他人;五是为高息借款人提供担保;六是组织、参与、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和高息放贷活动;第七,公务员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在经营风险过程中非正常提取本息规避风险。
(3)教育引导公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家庭理财。只有知道法律和规则,我们才能遵守纪律。首先,要加强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和政策的学习教育。要把家庭理财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学习和指导。既鼓励公务员认真履行家庭社会责任,进行家庭理财,又要求公务员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时刻牢记依法合规进行家庭理财的法律底线。二是明确监管主体。设立机构管理公务人员参与金融活动,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扩大公示范围,对所有公职人员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阳光、透明。加强调查研究,寻找监督公务人员隐性经济行为的有效途径。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重点以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警示公务员法律风险,以党员干部不慎参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警示公务员经济和家庭风险。第四,要注重对公务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系统教育。培养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健康的人生观、财富观、幸福观,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公私分明、家庭理财清正廉洁的思想红线,时刻牢记保护和维护公务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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