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的通知

金彩财[2022]第12号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压实采购主体责任,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管理

(一)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律情况

1.市级预算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2.对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当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二)改变政府采购方式所需的材料

1.总则

申请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完整、清晰、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

(1)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详细列明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概况、拟申请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及理由等。对于审批表中不能详细说明的内容,申请人可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预算批准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调查的采购项目”,需要提供需求调查、一般评审和重点评审的书面记录。

2.特殊情况

市级预算单位以“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为由,或“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后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为由,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提交上述一般条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

(1)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三名以上评标专家出具的投标文件对不合理条款无异议。

3.单一来源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完整、清晰、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

(1)申请人向主管预算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主管预算单位的书面答复,其中应载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需求内容、采购方式适用理由、拟唯一供应商名称、组织专业论证、公示及成本测算等内容;

(2)市级预算单位改变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3)项目预算批准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4)申请人内部管理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共同讨论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必要性和合法性,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需求调查”,但不需要提供内部咨询意见,但需要提供需求调查、一般评审和重点评审的书面记录。

(三)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工作要求

1.依法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各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并在申请材料中阐述申请理由。对于法定情况下的“用户急需”,应明确采购人无法预见且非采购人延误造成的具体原因;“技术复杂或者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应当从项目要求的客观实际出发,明确复杂和特殊的具体内容;“仅来自单一供应商”应阐明项目功能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或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排他性。

2.规范发布单源宣传。各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法定公示要求,以“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为由申请变更,并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规范、完整、清晰,重点说明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理由,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商品物品还需要公示购买标的的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要求进行公示。

3.认真组织专业论证。各单位在单一来源公示前,应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单一来源的申请情况和具体理由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应当是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指标相关、了解市场情况的人员,且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得是采购单位或潜在供应商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专业论证意见应当明确说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适用单一来源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不允许只描述采购要求而不明确表达意见或只签字同意。

4.简化一些项目的采购流程。对于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以上并实行公开招标的货物或服务,对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包,当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包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市级预算单位无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需要采购中国境内无法获得或者以合理商业条件无法获得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进口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通过海关申报进入中国境内,在境外生产的产品。

(二)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核所需材料

申请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完整、清晰、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

(1)申请人向主管预算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主管预算单位的书面答复,其中应载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内容、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组织专业论证的情况;

(2)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及相关补充材料,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3)项目预算批准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4)项目需求调查、总体评审和重点评审的书面记录。需求调查应重点关注拟采购产品的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国内产品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因,以及国内产品的市场价格和进口产品的历史交易价格。

(三)申请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

1.依法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充分了解所采购设备的市场状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根据进口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指标参数设定采购需求,也不得歧视国内产品。对于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国产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详细阐述申请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规范专家论证组织。市级预算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非本单位的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法律专家1人。其他论证专家的技术专业或工作应与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及的领域相关,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水平。论证专家不得与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经济和行政隶属关系。拟采购的进口产品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鼓励的产品,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但应上传国家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复印件。

3.完善专家意见。法律专家应当确定拟采购产品所属的进口产品类别(限制类或其他类),并对所采购的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出具意见。其他技术专家应根据采购需求,对拟采购设备的具体应用场景、采购需求设置与具体应用场景的对应和匹配程度、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情况和发展状况、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参数、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差异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专家意见如果仅使用“优”、“较高”或“好”、“差”等描述性语言,而没有阐述具体差异,或者意见含糊不清,则该意见无效。

4.优化部分项目的审核流程。经批准的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因法定情形需要重组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重新提交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除所需申请材料外,应单独说明国内产品供应商参与原采购项目组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或三名以上评标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缩短审批时限。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理由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情形和本通知规定的,市财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将通知市级预算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和补充。完成日期从市财政部门再次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2)加强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改变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对于预算单位拟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采购预算是否执行、项目实际情况是否与法定适用政府采购方式相一致等。,并在《市级预算单位改变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预算单位拟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内同类产品是否满足需求、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专家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审批流程。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涉及改变政府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审核的,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7]5号)规定的简化审批程序执行。

(4)保密采购项目管理要求。市级预算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审核的,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天津市国家保密局的通知》(财行〔2019〕30号)中的程序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市级预算单位改变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2 .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备案)表

2022年6月16日

(此片自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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