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7号令是什么?姜瑜回答国外笔记时提到的537号令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国务院第537号令)

第一条为方便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流和信息传播,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的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报道的专业记者;外国短期记者是指在中国停留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报道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护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从事新闻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不得从事与其机构性质和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和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第七条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通讯社介绍;

(三)拟设机构负责人、拟派遣常驻记者及工作人员的介绍;

(四)新闻机构在其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在中国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向外交部申请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常驻北京以外地区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九条外国新闻机构申请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介绍;

(三)拟派往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记者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常驻记者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第十条外国常驻记者申请获得批准后,被派遣的外国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申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常驻北京以外地区的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领外国常驻记者证。

外国记者取得外国常驻记者证后,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第十一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名称、常驻地区等事项,应当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外交部;其中,驻京外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第十二条外国常驻记者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外国常驻记者资格,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第十三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拟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30日前通知外交部,并自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和其常驻记者外国常驻记者证的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超过10个月无常驻记者的,视为该机构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予以注销。

外国常驻记者每年在中国停留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其常驻记者离任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记者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和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其记者证自注销之日起10天后自动失效。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应当自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记者签证。

第十六条外国记者随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王室成员或者政府高级官员来华采访,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七条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必须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外国记者短期采访应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签证。

第十八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性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第十九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十条外国人未取得或者持有有效外国常驻记者证、短期记者签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新闻采访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交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记者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二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外交部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记者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7月6日起施行。1990 65438+10月19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