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3.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平诚信,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6、18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事务;
7.在这个小区长期居住,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社区委员会的成立流程如下:
1.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五个以上业主共同向该区域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确认业主身份及其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取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协商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十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合格候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日前提交筹备组,并公示七天;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7.筹备组应当提前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成员会议,推荐1名主任和1 ~ 2名副主任;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其全体成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设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表》和刻制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表》和刻制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综上所述,有些小区是分阶段开发的。在这种情况下,经已经入住的半数业主申请,可以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享有与业主委员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了主任,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自愿为业主服务,往往被认为是“吃力不讨好”。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约定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管理条例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