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首先,国家的态度

我们应该尊重和重视军队转业干部,他们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和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为国家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二、安置方法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帮助就业,并给予退休待遇。

三、担任下列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50岁以上;

(二)二级以上残疾人;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复查尚未得出结论或者试用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劳动教养取消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安置的。

四、安置地点

一般由配偶原籍或入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安置在配偶入伍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1.配偶已参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3)配偶在天津、重庆、省会(自治区首府)及副省级城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

(四)配偶已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

2.父母无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有常住户口的地方。未婚的可以去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安置在父母老家,入伍地或父母退伍地。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选择自己的工作;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在飞行、海军舰艇上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的;

(四)因战致残的。

4.夫妻双方同时转业的,可以安置在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也可以安置在配偶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地方;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嵌入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

动词 (verb的缩写)重新安置政策

1.担任师级或者营级以下职务,军龄不满二十年的,实行计划分配安置。

2、担任团职或担任营职且军龄满20年的,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安置。

3.担任师、团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分配相应的领导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要分配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兼备的可以提拔。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分配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5.国家按照15%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

第六,转岗考试

1.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调动等方式安置;

2.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通过考试双向选择安置。对于一些职位,也可以采取竞岗的方式。

3、去事业单位,给3年时间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