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规定的问题
上述情况有三种违法行为:
(一)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符合《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出纳负责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人员、保管会计档案和登记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
(三)委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会计法》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已经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