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律师张海霞简历
近日,因小秦意外死亡,其家人伤心欲绝后,为其名下一处房产的分割发生争执。购房首付是小秦父母出的,房子贷款是小两口婚后还的。小秦的父母和妻子各执一词,认为对方不应该继承小秦的遗产。小秦和小李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小秦父母拿出钱,出50万元首给他们买了房子。房子登记在肖琴的名下。结婚五年,小秦用自己的工资还房贷,小李的工资用于共同生活。然而,谁也没想到,厄运突然降临到这个家庭。下班回家的路上,小秦出了车祸,因抢救无效死亡。小丽想:“这套房子当然是我和小芹的共同财产。丈夫去世,遗产自然应该由妻子继承。我可以适当补偿他父母一些钱。”但小秦的父母认为:“儿子结婚前,他买了这套房子,我们付了首付。婚后还房贷也是以我儿子个人工资为基数,你根本没用小丽的工资。所以,这套房子应该是我儿子的个人财产。现在儿子去世了,房子应该由我们继承,没有你小丽的那份。\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配偶和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北京中企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对小丽和秦晓父母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小秦的法定继承人是谁?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小秦与小李婚后未生育子女,故小秦死亡后,其第一继承人为其配偶及父母。“因为小芹的法定继承人小李和小芹的父母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所以他们的继承份额应该是相等的。“房子属于秦晓的个人财产。张海霞律师认为,秦晓名下的这套房子是秦晓婚前购买的,登记的是秦晓的名字。首付是用秦晓父母的钱支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小秦的父母在小秦和小李结婚前支付了小秦购房的首付款。当时没有明确说明是送给小秦和小李双方的礼物,所以应该认为是送给小秦的个人礼物。张海霞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的,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张律师表示,本案中,小秦死亡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关系应当自然终止。所以本案发生的事情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就是说,小秦死后,他与小李的婚姻因其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房屋应认定为小秦的个人财产,在他死后成为他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先还清债务赔偿再分遗产。但是,如何认定小秦婚后还贷的行为?律师张海霞认为,虽然小两口婚后仅用小秦的工资偿还了购房贷款,而没有用小李的工资,但由于小秦的工资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婚后支付的钱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方补偿给对方。“也就是说,婚后,小秦和小李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房子相应的增值部分,而小得到补偿。具体到本案,在遗产分割中,小丽和秦晓婚后可分割还款部分,小丽可按增值价格适当补偿,其余部分按遗产分割。「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小芹死的时候,房屋贷款没有还清,银行贷款还欠着。应该怎么做?律师张海霞认为,小秦未支付的房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应在其遗产范围内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于是,萧琴死后,银行贷款未还的部分,就成了萧琴的个人债务,在萧琴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清偿完毕后再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