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刘锡明的凶手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2009)商检刑初字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锡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我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8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肖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锡明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9日下午6时438分09秒左右,在商城县鲇鱼山镇紫鱼山村组庙岭山,被告人一家与李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在打斗过程中,用铁棍击打李头部,造成其头部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锡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锡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晚19时左右,在商城县鲇鱼山村万涛组庙岭山上,被告人刘锡明一家与李某某一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用铁棍击打李(李的父亲)头部,致使其头部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下列当庭出示、质证、证明的证据证实:
1,证人曾证明:当时看到两个女人在那里打架,互相揪头发,同时刘启国的父亲拿着一把铁棍来到前面,和一个老李家的人打架。刘启国父亲不拿拿铁,与李某某面对面拉扯对方,并用拳头猛击对方胸部和面部。他们都在互相争斗的过程中倒下了,然后刘启国的父亲拿着一个铁磨子,李长山拿着一根树枝在那里互相争斗。期间,老李家有人从山顶下来,刘启国父母下山。刘启国站在一边,没有走。老李家的四五个人一起把刘启国摁倒在地,刘启国的父亲手里拿着一个铁磨跑了过来。他举起铁磨,在老李家的头上打了一巴掌,那人当场倒地。我和宋看到有人被撞倒后,就往山下跑。
证人宋的证言与证人曾的证言相互印证。
2.证人周(的妻子)证实了与李家人打架的经过。证人刘启国(之子)证明(老李家属)有人从后面用东西打他的头,把他打昏在地。
3.证人(李某某之妻)、证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之子)、证人李某(之女)均证明用铁棍打李某头部并将其击伤。
4.证人证明家与李家发生争吵。
5.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认了用铁棍打李头部并击伤李头部的事实。
6.被害人李陈述了其头部被击伤的事实。
7.、李的户口本证明其出生时间。
8.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确认李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确认刘锡明、刘启国伤情为轻伤。
9.现场勘查图和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位置。
我们认为,被告人刘锡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锡明伤害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刘锡明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锡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