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

原从事符合条件的特殊工种,原始记录清楚,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年限达到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与工人同等工龄的基层干部的职工,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1.退休前有哪些特殊工种?

1.特种作业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作业。男性退休年龄为55岁,女性为45岁。

2、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以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单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特殊工种清单必须在1993之前经国家劳动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特殊工种,且仅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企业已将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单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单位上报的特殊工种名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

从事特殊工种累计10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过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满8年。

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种特殊工种的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例如,从事重体力劳动满5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满3年、从事井下作业满3年的职工,可以按照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特殊工种退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1,从事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3、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满9年;

4、从事其他有害作业满8年的;

5.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10年,可以申请特殊类型退休。

三、提前退休材料需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员工档案(能全面反映员工简历的材料);

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两张半寸免冠照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