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集体辞职的始末

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计划于2007年9月通过。6月10前,华为分批与老员工私下沟通达成共识。自10年6月至110年6月底实施,必须在2008年6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完成。工作8年以上的老员工将有7000多人,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后竞岗”的工作。

按照华为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会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达成自愿离职的共识后,再与公司竞聘上岗,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他们的工作将基本保持不变,工资将略有增加。

老员工辞职后,这些华为工号最老的员工也会消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级别的工号系统将被取消,所有工号将被重新排序,不分先后,它将不再反映员工工作年限的长短。

据华为员工透露,包括华为总裁任、副总裁在内的一批华为企业家也将“先辞职再竞岗”。

华为的薪酬方案:

根据华为多位员工提供的信息,“先辞职后竞岗”时,所有主动离职的员工都会得到华为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

n是在华为工作的年限。比如华为员工月薪5000元;一年奖金6万,如果在华为工作8年就是5000。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补偿是10000元(工资+年奖金均分)乘以“8+1”,就是90000元。

这次主动辞职的老员工大致分为两类:主动退休的“英雄”和长期在普通岗位工作的老员工,他们都工作了8年以上。一部分老员工成了“公司贵族”,坐拥丰厚的期权收入和收益,因而“缺乏进取心”。由于这些老员工收入相对较高,预计华为支付给他们的离职补偿金将超过6543.8+0亿元。

根据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有关部门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包括华为在内的一些企业还是担心这一规定不利于长远发展,所以在法律实施前“突击行动”,先解除劳动合同,再以某种方式重新录用员工。

在华为事件中,有一个耐人寻味的词——“主动”。表面上看,确实是员工主动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人反对,一切都很顺利,很平静。但这真的是员工的意愿吗?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没有人不想要一份稳定的工作和长期的保障。即使现在的企业承诺只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有工作岗位,还有一笔额外的补偿金,但是企业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煞费苦心,难免不会让员工担心,以后还会继续签短期合同吗?在企业服务久了会被开除吗?而且在此次事件中,华为员工是否有权利不“主动”也值得深思。华为要求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员工要办理自愿离职手续。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员工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前提。如果不主动辞职,还能在华为工作吗?毕竟眼前的工作机会更重要,不接受又能怎么样?

至于会不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真正实施,短期内必然会增加人力成本。但是这种增加是极其有限的,尤其是对于那些一向诚实守时守法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劳动法》框架基础上的补充和细化,不会对企业用工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华为事件的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也有相关的部门规章,但并没有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更何况,给员工稳定的预期,并不一定会降低企业的活力,也不一定会“养懒人”。日本实行多年的终身雇佣制,很好地保证了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企业的壮大。企业可以通过薪酬、轮岗等方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