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核查意见是指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审核后出具的意见,即非公开发行股票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重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对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

1.订阅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律师必须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即必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认购资金的来源。

(1)中国证监会要求

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对认购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1)要求检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合法资金实力,如检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伙人的财产状况,检查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2)检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直接或间接向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2)案例经验

根据以往案例,在核查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时,主要以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为依据。

3.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1]窗口指导,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时要求相关承诺。

认购人应出具承诺:“我们及我们的最终认购人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上述机构和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和认购。”

4.资产份额锁定期。

根据证监会网站2005年10月29日2015、16月5日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关于再融资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中,存在有限合伙。

2015 10 10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保荐代表人培训期间,证监会提出六点窗口指导意见。其中还提到:“发行后的锁定期内,委托人或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者退出合伙企业”。这个窗口的指导是对前面提到的反馈的继承和扩展。反馈意见仅对合伙企业进行限制,而2015,10 10月28日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的要求,即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我们通过分析巨潮在线查询的15个案例,证实了这个需求的存在。

另外,关于承诺“不进行产品转让或退出合伙企业”的主体是否只有委托人和合伙人,委托人和合伙人的投资人是否需要作出同样的承诺,根据我们查询的15案例,只有委托人和合伙人可以承诺“不进行产品转让或退出合伙企业”,证监会在具体审核时也没有要求委托人和合伙人的投资人作出同样的承诺。具体案例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概要”。

此外,在公司为认购对象的情况下,对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锁定期内是否可以对外转让股份,证监会并未做出明确要求。根据我们在巨潮上查询的15案例。com,我们没有发现认购对象为公司时,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所持股份。

2.发行人是自然人的。

根据规则25的披露要求以及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如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自然人,则在编制计划时通常需要核对以下信息:

(1)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过去五年的工作简历,包括所有个人全职和兼职单位,日期精确到月;

3.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及缴纳证明。如果投资来源是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请说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于个人贷款,请说明借款人及本息偿还情况;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4.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及关联企业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章程。

(二)需要做出的承诺或者说明。

1.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2.说明:该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说明:该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已聘用/拟聘用的中介机构和签字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说明:该自然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果是,请提供其任职的详细情况。

5.自然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明显与证券市场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描述。

6.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如果有,请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金额和年末余额,以及在上市公司同类交易中的占比。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和披露程序。(touhangbu.com投资银行部)

7.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如果有,请具体说明最近三年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业务收入、收入比例等。

3.发行人为公司法人和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披露要求和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在编制本计划时通常需要核对以下信息:

(一)机构投资者需要提供的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最新年度审计报告。

从成立之日到现在的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登记信息列表(工商简介)。

机构投资者拟投资发行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以贷款方式出资的,应当提供取得资金的贷款协议。

授权、批准程序及相关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等的决议。)要求机构投资者投资发行人。

机构投资者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内部组织结构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近五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所有的专职和兼职单位。

(2)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可以显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溯到自然人、SASAC、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股权结构,并标注持股比例。

目前,对于股权结构的公开程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有对股权结构进行彻底核查的案例,如“深康佳A”、“云投生态”、“东方网络”、“苏交科”、“虎药”等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案例。在核实股权结构时,这些案例可以追溯到自然人、SASAC、社会组织、上市公司、政府和政府部门。

此外,也有股权结构非常简单可查的案例,如“北京文化”简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北京文化在披露富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时,只披露了一级股东,均为公司。同时,北京文化在股权结构下作出声明:“生命人寿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此外,北京文化在披露信息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比例时,仅披露了一级合伙人,一级合伙人包括四个有限合伙。需要注意的是,北京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5,165438年10月4日获得证监会核准。

与上述两种情况相对应的,还有相对折中的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案例,如证券简称为“魏云股份”、“AVIC机电”、“顺荣三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这些公司在披露认购人股权结构时,如果难以披露部分认购人股权结构,应在披露一级股东的基础上,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中顺荣三七最具启发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层股东(第一层股东为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也有向最终投资人穿透核查的情况(宁波信达盛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披露),也有披露一层并注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广州奥宇三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披露)。顺荣三七于2015 165438+10月28日通过证监会审核。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在披露认购对象股权结构时,应向最终投资者(包括自然人、SASAC、政府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团体、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披露。)并出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难以披露的,披露标准应当显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予以说明。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简历,包括个人所有的专职和兼职单位,精确到月;认购机构投资者股份的资金来源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和缴纳证明。如果投资来源是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请说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于个人贷款,请说明借款人及本息偿还情况;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非自然人股东有以下资料:营业执照;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加盖工商查询章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表及历次变更清单;工商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的验资报告;认购机构投资者股权/股份的资金来源书面说明。若为自有资金出资,请提供出资时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如以贷款方式出资,请提供获取资金的贷款协议。

(3)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层层追溯)

逐层追溯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自然人、SASAC或集体经济组织层面;

按照“(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要提供文件”的要求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四)需要做出的承诺或者说明。

承诺:锁定股份的承诺。

注:机构投资者拟收购的发行人股份、机构投资者股权/股份/出资份额(包括层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是否为委托、信托或利益输送。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包括层层追溯直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包括层层追溯直至最终自然人的股东/合伙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受聘/拟任中介机构及签字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注: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包括追溯到最后一个自然人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任职,如有,请提供其任职的详细情况。

注:机构投资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明显与证券市场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重大民事诉讼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仲裁,如有,请说明。

说明:在本次发行方案披露前的24个月内,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如果有,请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金额和年末余额,以及在上市公司同类交易中的占比。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和披露程序。

注: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如果有,请具体说明最近三年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业务收入、收入比例等。

4认购对象为资产管理计划。

(1)一般披露要求

认购对象为资产管理计划时,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认购对象基本情况”章节中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注明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

对于管理公司的披露,相应的披露要求参见上述“二。一般披露要求和审计要点”,相应的文件、说明和承诺参见“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和合伙企业”。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要求

1.中国证监会关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们近期对类似项目的反馈,对于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作为认购对象受托管理的资金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是否依法成立并备案;

(2)用受托管理的资金参与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四]的规定;

(3)委托人是否有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果没有,应出具承诺书;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下面的“2。三年期固定收益项目对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五]的规定,公开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客户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资产管理合同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a .具体身份、客户数量、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系等。;b、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向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到位;c .资产管理产品成立时不能有效提高担保措施或违约责任;d .在锁定期内,客户不得转让其产品份额。

2.三年期固定收益项目对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安排的约束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和以往项目的经验,证监会近期对定向定价非公开发行项目提出了以下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认购对象包括资产管理产品:

(1)政策要求

证监会2014年8月发布的窗口指导中要求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认购对象不得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有优先级和类似分级安排,或者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其他条款。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性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要求三年期定增。对于定向定价的三年期锁定项目,上市公司必须承诺“最终贡献不包含任何杠杆化的结构化设计产品”。

在2015,10 6月份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证监会进一步强调,三年期固定收益华商投资管理计划不能采用分层(结构化)方式安排。

根据我们检索到的案例,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案例,如虎药、云投生态、辽宁成大、苏交科、顺荣三七、铜陵有色、魏云股份、AVIC机电等,这些案例的认购人均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诺。

(2)操作要求

1)根据2014年8月证监会窗口指导规定的操作要求,发行人应以公告方式披露资产计划产品;如果订户不包括该产品,则无需发布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参考美度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内容包括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及发行人资产管理合同全文,承诺发行人最终持有人及受益人与公司及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最终出资不包括任何杠杆结构设计产品。事先征得证监会五位预评委同意后方可公告。

2)在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时同时提交的承诺函,除原有规定外,还必须对资金来源和结构做出承诺。这些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A、B的资金来源为向XXX募集资金,最终出资不包括任何杠杆化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对象C、D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形。”

3)检查内容

约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为:本人/公司及与本人/公司相关的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和认购)。

查阅公司与发行人附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获取发行人的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和客户出具的承诺函。

承诺函的内容应当包括:a、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b .客户说明资金来源并承诺未得到发行人的资助或补偿;c .资产管理计划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d .限售期内不转让产品份额。

关于出具承诺函的主体,在2014年8月发布的指引之初,证监会要求各发行人参照美度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即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诺函。但随着实践中案例的增多,对承诺主体的要求也逐渐放宽。相关案例有证券简称为“虎药”、“顺荣三七”、“铜陵有色”、“苏交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这些案例的认购标的均包含资产管理计划,而这些资产管理计划中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的核实,取决于资产管理人和客户的承诺。

此外,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认购对象的资产管理计划中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简称“AVIC机电”,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不采取结构化安排。这些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资产管理计划对非结构化安排的承诺可以体现在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的承诺函、股票认购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中。

4)验证结论

券商和律师需要做出如下结论:“发行人在哪里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从哪里来,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杠杆融资的结构化设计。”

(3)渗透验证要求

渗透验证要求的基础和分析

(1)渗透验证要求的基础

2015证监会6月10发布的窗口指导对资产管理计划穿透核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投资者是在董事会阶段决定的。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等。方案公布时,要求他们向最终投资者披露(发行部门随后会在审核公告中通知交易所执行)。所有投资者总数不能超过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况),即不能成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层(结构化)安排。

(2)由该窗口指导的分析

1)理解渗透披露范围

虽然该窗口中的指引针对的是资产管理计划和理财产品,并要求向最终投资人进行彻底披露,但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不仅要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彻底核查,还要对公司、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等其他认购人进行彻底核查,最终所有认购人的最终投资人不超过200人。

因此,当认购对象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或理财产品时,需要对所有认购对象进行彻底核查。认购人数必须同时满足:a .认购人数不得超过10;b .认购对象最终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

2)对最终投资者的了解

一般理解,渗透核查往往需要渗透到SASAC、政府及政府部门、自然人。证监会的窗口指导并没有具体确定穿透披露最终投资者的标准。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例,资产管理计划和理财产品的穿透披露应针对自然人、SASAC、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但在证监会实际审核过程中,渗透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层面的核查也会放开。

此外,根据证监会向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三七”)出具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明确要求“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穿透后认购人数是否超过200人”。根据反馈意见,我们了解到,在顺荣三七非公开发行项目认购人中存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前提下,证监会的穿透核查范围扩大至所有认购人,穿透核查范围扩大至自然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关于上述“1)对穿透披露的理解”和“2)对最终投资人的理解”,相关案例如下:

2065438年6月365438+10月31日,云南魏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穿透后认购人数的说明性公告》。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包含资产管理计划(华泰云帆65438号+0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故对认购对象进行了深入披露。最终披露的认购人数为48人,不超过200人。将核查边界渗透到自然人、SASAC、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5.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

(1)一般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基金主要分为三种: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制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其中,公司制私募基金或合伙制私募基金分别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也属于公司或合伙。因此,在公司制私募基金和合伙企业的披露中,相应的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披露要求和审计要点”,相应的文件、说明和承诺参见“四。发行对象为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

认购对象为合同基金时,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认购对象基本情况”章节中披露合同基金的管理人,合同基金注明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必须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因此,在披露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时,相应的披露要求应参照上述“二。一般披露要求和审计要点”,相应的文件、说明和承诺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和合伙企业”。

(二)私人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证监会向各保荐机构提供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认购人要求的窗口指导中,要求核查拟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