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保险代理分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质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费用,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公司,是指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并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和营业部。

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且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一半;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有一家保险公司出具意向书。

第九条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向企业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机构,应当告知其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其品牌名称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65,438+0年的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近三年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置。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对筹建申请进行谈话,询问和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1年内,可以设立三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经营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达到本规定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或者最低出资额的,可以设立三家保险代理分公司。此外,每申请设立一家保险代理分公司,至少应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65,438+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公司时,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数额的,可以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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