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王建国律师简历
60年前的一份合同
为什么百年老屋会突然引发权属纠纷?
王建国:因为我们去市国土局查了,这个房子确实是我爷爷的。
张家田:我们活了70年。怎么会是别人家呢?
一纸合同60年后还有效吗?
张家田:我在这个地方还有一个约定。
王建国:我们不承认。
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吴彤村,有这样一栋老房子。让我们看看屏幕。显然,这房子又旧又破。已经好几年没人住了,好像被人遗忘了。直到2005年底,才重新回到当地村民的记忆中,一个60多年前的案子被牵了出来。
这天下午,村里突然来了几个人。他们在老房子周围测量并拍照。
王建国:我们有义务照顾好祖先留给我们的东西,因为它具有纪念价值和怀旧价值。
这个人叫王建国。他说老房子是他爷爷留下的,这次准备去办理房屋的产权证。
王建国:国土局的经理问我们房子还在不在。我们说是,要先取证,先拍照。房子没塌是真的,要办手续。
然而,就在王建国正在与国土局工作人员取证、拍照时,一名男子突然走过来,拦在工作人员面前开始提问。
王建国:他说你在干什么?他(工作人员)说要办理房产证,这个房产证是别人的。
男子一听,立即阻止工作人员拍照。
张家田:这房子是我们的。不知何故,我们活了60多年,它却属于别人。
说话的人是张家田,他也是吴彤村的村民。他说这座老房子是他父亲留下的。他从出生那天起就住在这座老房子里,而且已经住了50多年了。后来家里盖了新房,他才搬出去。
张家田:从小到大,从来没有人为这个房子来过。
王建国和张家天都表示老房子是自己家的,在现场发生了争执。但是别忘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还站在旁边。既然有人跟着王建国取证拍照,那肯定有一定的道理。于是,他们上前向张家田说明了事情的原委。但张家田没等对方说完,就把他们拉到一边,说了一句话。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听了这句话,当即决定停止拍照。临走前,他给王建国留言,说要回去研究一下产权证。这种变化,让王建国感到莫名其妙。
王建国:因为我们去市国土局查了,确实这个房子是我爷爷(外公)的,民国时期也确实是我爷爷(外公)的,所以土改解放以后还是我爷爷的。
这是王建国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的。其他关于老房子的档案,在30年前的一场台风中被毁。这张绘制于1948的房屋地形图成为证明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据。图纸放大后可以看到,在老房子的位置,写着“张俊川”的字样,而这个张俊川就是王建国的爷爷。
王建国:我很小就知道那栋房子,我奶奶说那是我们的。
张家田的父亲叫张广建。根据这张图纸,王建国的爷爷张俊川原本是邻居。但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这栋老宅从1941开始,一直是张光建一家居住,至今已经居住了60多年。为什么?
张查某:我们以前是我爸,我妈,还有我一个祖宗住在他家(老宅)。后来老祖宗说要住大房子,他们(张光建家)在那边吵,给他们住,我们就搬过去了。搬到那个大房间,在这里借给他。
张:都是借给他(张广健)的。让他留下。他没有房间。
记者:为什么好久没回来了?
张:还有很多。
张和张查回忆,父亲张俊川在世时,家里有好几处房产。看到张光建家人口多,房子小,就把房子借给了他家。
王建国:我们几十年都没要回来,因为我们有房子住,因为他们没有盖房子。那时候房子才一百多平米,他们还住着一家人。我们不好意思还回去。毕竟,我们是邻居。
王建国的叔叔张回忆,当年他搞土改,在1952确定房屋所有权时,给父亲张俊川办了一个产权证。1959年,父亲去世,1984年,母亲去世。他们在整理父母遗物的时候,发现产权证没了,但也没当回事。
记者:村里还有人知道房子是你家的吗?
张:我知道,但是我不知道。
采访中,记者在村里找到了4位70多岁的老人。
记者:你好,你知道这个老房子以前是谁的吗?
村民1:最早是君传下来的。
村民2:张军传的。
村民3:是君传下来的..
村民4:最早是君传下来的。
张俊川的后人说,房子是借给张广建家的,房子的地形图上也写着张俊川的名字,在1948。这一切似乎说明国土局为王建国办理产权证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为什么张广健的儿子张家田不同意这件事呢?他说这房子是他家的。依据是什么?
张家田:这是老房子,明明是我们的房子...我们家在这房子里住了六七十年了。
张锦添的大姐张金莲今年71岁,四姐张锦祖61岁。他们都是在那栋老房子里长大的。
张金祖:我们觉得是我们的。我们从小就住在那里。
张金莲:六七十年,七十多年。
张家田说,国土局来老宅拍照之前,张来家里找过他一次,说想把老宅拿回去。
张家田:我的意思是,你不可能把房子拿回来。
两个人不欢而散。过了几天,王建国带着国土局的人来拍照。张佳田发现张也在场,于是立刻上前制止了他。那么,他当时说了什么,让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停止拍照,马上回去?
张家田:我当时说这个房子是他爸爸典当给我爸爸的。这样有效吗?
这句话真的奏效了。因为国土局认为这套老房子涉及权属纠纷,王建国更换产权证的事情暂时搁置了。
张家田:我妈从我懂事起就告诉我了。
记者:你说呢?
张家田:他说这个房子是张军传给我们的..
张家田的父亲张广建于1949年去世,张家田在去世后八个月出生。几十年来,他经常听母亲说房子被典当了。1989母亲去世后,十几年过去了,他居然偶然发现了这份典当契约。
张家田:五年前,人家借给我一间房子给农民工住,我让我老婆打扫。然后我老婆找了一个用布包着的典当(契约)带回来给我。然后我打开一看,发现这个典当(合同)就是和(张俊川)的约定。
这是张家田找到的典当契约。从其内容来看,第一次签约是在1941。当时约定的期限是六年,标准钱是100元。三年后,1944,双方再次续约,加65438+。张家田说,按照父亲张广建当时约定的期限,应该在1959到期,但张俊川家人一直没有赎回。
一个66年的事迹,似乎揭示了另一段不为后人所知的历史。发现这份房契后,张家田一度想过去领产权证,但在国土局查询时,人家说60多年前靠这样的典当合同肯定不行,还得张俊川的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但张家田担心对方可能认不出来,也就这样了。后来,先是张上门想回屋,然后王建国带着国土局的人来拍照。张家田担心的事情真的发生了。
2006年,张家田突然听到一个消息,让他越来越焦虑。
张家田:过年才知道,市政府说房子要拆了。当时我就更紧张了。我必须办理手续。如果我不做,我一分钱也拿不到。
不久,张家田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俊川的子女张王镇、张查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典当合同有效,老房子归原告所有。
60年前的典当合同有瑕疵。
合同是否真实,现行法律能否解惑?
欢迎回来。张家田拿着60年前的典当合同到法院,起诉张俊川的四个孩子。但被告家人表示,从未听说过这个老房子和典当的事。
王建国:包括我舅舅,他六十五,六七十岁。他不知道这件事,但他知道他会借给他们房子住。
张:他的代码在哪里?不..
王建国和家人之所以着急补办房产证,正是因为听说老房子要拆了。
王建国:政府出钱一方。
王建国说,直到开庭,双方交换证据,他才第一次看到张家田手里的典当合同。
王建国:他不知道从哪里挑出一张经典票,我们也不懂。经典票里的人没有一个活着的,现在都死了,这个我们不承认。
王建国仔细看了这份典当合同后,发现了一些疑点:里面的字都是同一个人写的,却没有任何一方的签名。合同后面写着中间人、见证人、图书代理人的名字,但连村里的老人都不知道他们是谁,也不知道典当的事。
王建国:能看到这张经典票的人已经死了,现在拥有这张经典票的人也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
张家田:那是以前。我不知道,我也不识字。
此外,王建国还在这份典当合同上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
王建国:因为我爷爷叫张俊川,他的票上写的是张根川,不是一字之差。如果没有当事人参与,怎么会不好呢?不好的地方肯定会改。所以我觉得这个经典票根本不是真的,是假的。
张家田:不可能问谁来伪造这个,谁来伪造这个。
这里确实提出了一个问题。被告称其父名叫张俊川,1948的房屋地形图也是张俊川写的,但典当合同上写的是典当房屋的人叫张根川。发生了什么事?是笔误,还是另有其人?就连原告张家田也说不清楚。那么,法官会怎么审判呢?他能打破僵局吗?
一审结束后,审判长闫福成决定先去老宅实地勘查。
严法官:而且双方都要被叫到现场。比如我们要确认原告指认的房屋周围房屋的设置。
除了实地调查,闫法官还向周围邻居和当地村委会调查取证。
闫法官:现场房屋的设置与房契上载明的一致,所以我们确认原告认定的房屋是房契上载明的房产。
那么,这份典当合同是真是假呢?
闫法官:他的整个写作习惯包括他论文的新鲜感,有些术语有对应的意思。
时代的特征,他都是一些民国的术语,对他的设置的描述,还有当事人的签名。这些都是画。/我们似乎符合当时的法律特征。形成年代符合当时的一些特征。
现在,法官已经认定了以下事实:典当合同是真实的,合同中典当的房产是现在的老房子。几十年来,张广建一家一直住在房子里,但上面提到的最大疑问还是没有答案。张俊川和张根川怎么了?别急,我们先再听听之前记者的几个采访,注意一下。
村民2:张军传的。
村民3:是君传下来的..
张水观:最早是君传下来的。
记者:你爷爷叫什么名字?
王建国:我爷爷叫张俊川。
你听到那个谜了吗?答案就在这里。
闫法官:厦门的闽南话发音规则和那位先生一样。都是棒子,这是一点。其次,已经在社区里证明,当时只有一个人叫闽南话,张俊川。/然后在当时那个农村的背景下,当然他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而且是民间契约,是那些文人从民间写出来的。
事情似乎真的水落石出了,但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就此停止。因为被告向法庭质疑,这份典当合同形成于60多年前,而早年的这种做法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已被废除。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不动产典当,但也不提倡。那么,根据今天的法律,这个契约仍然有效吗?
闫法官说,198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58条明确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权关系予以认定;但土改中已经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会改变。原则上,期限届满十年或典契未规定期限,满三十年仍未赎回的,视为绝对出售。
闫法官:这个规定实际上是规定法院要处理好这种与人民群众的典当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和政策,那么就应该确认效率。/然后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房产已经在1952(土改)重新确权,所以我们只能依据这个规定来确认这个民事合同的效力。
虽然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但被告律师提出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原告对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是1959,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赎回期限也增加了10年。到1969,到今天已经30多年了,但是原告一直没有主张权利。
被告律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和期限为两年。这个民权呢?我们认为财产权也是一项民事权利,就像侵权权一样。对于这种物权请求权,如果不及时主张,就是在让自己的物权处于沉睡状态,不利于其保护和物权的流转。所以我们也向法院建议,审理案件时适用诉讼时效。
原告律师:如果是侵权,会有时间限制。如果是正确的确认,将没有时间限制。那么这个案子只是一个权利确认的问题。我国法律对确权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这是正确的确认,它应该在几年内被要求。如果是侵权,就像我刚才说的,两年内。
60多年前的一份典当合同,虽然当事人已经去世,但老房子还在。那么按照今天的法律法规,这个老房子应该属于谁呢?这个民事诉讼是否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这里是经济学和法学。请稍后阅读法院的判决。
2006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典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第一,我们向他确认了典当关系的真实精神,张根川讲和。
我们也确认了张军是否是同一个人。第三点,有争议的房屋与房契规定的房产设置一致,可以确认身份。从这三点来看,我们认为被告的祖先将争议财产典当给了原告的祖先。此时他们相应的后代主张对这套房子的权利,我们认为应该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原告父亲张广建、被告父亲张俊川(又名张根川)签名的典当物。
合同有效;争议房屋为张广建的五个子女共同所有。那么,法院审理时为什么不考虑诉讼时效?
法官:首先,本案是房屋权属纠纷,原告基于双方存在代码。
当关系人主张相应的权利时,那么在我国针对这种物权的相应法律规范中,对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立法上,为什么“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本栏目的法律顾问。
杨立新:我的东西被别人占了。两年(诉讼)时效期满后,因为我是失主,我就不能把它们要回来吗?我不能。那不适用。是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为什么债权可以?比如你欠我钱,法律规定两年内必须要讨回来。你不要,法律就不管了,所以债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不可能在所有物权法草案中都没有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