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自2021开始实施。

长江沿岸的城市和国家部门正在以不同的方式实施“大保护长江”的理念。2020年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该法于2021年3月30日起施行,从根本上巩固了大保护长江的制度保障。这是我国第一部基于流域综合管理的立法,为实施流域综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今后其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提供了完整系统的立法创新和实践借鉴,对适时推进黄河流域及其他流域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公众关注的问题在《长江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它规定有效控制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关于长江流域禁渔和退渔问题,法律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口指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还提出要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船舶数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和表示,长江保护法有四大亮点:做好统筹协调、制度保障的顶层设计;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注重合力保护,不开发;坚持责任导向,加大惩处力度。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基础上补充细化相关规定,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增加处罚方式,填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和缺陷,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