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对主持人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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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于法官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他负责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因此,听证主持人的任命应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担任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不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帮助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而不是把自己在调查过程中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避免偏见。
为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即个人可以从案件的判决中直接获得或失去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指挥听证,讯问证人,安排证据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听证起源于英美,是将司法审判方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一种制度。听证会是一场模拟的司法审判,持相反意见的两方相互争辩,其结果通常对最终的处理有约束力。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上的听证制度,立法上也有听证制度,很多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举行过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