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

1.非农建设必须节约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2、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良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所有权确认的过程:

1,前期准备,宣传和业务培训,政策制定,组织建立,确定测绘单位。

2.进行摸底调查,调查核实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土地等情况和信息。挨家挨户。

3.实测确认:按照《农村承包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进行测量和测绘编码,完成承包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和公示确认,完善合同。

4.注册和认证。乡镇将登记要求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和公示。

5、建立档案,乡镇、村要建立合同、合同登记清单等档案,县级上门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归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

6、检查验收,逐级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合同凭证是否到户,测绘面积是否准确,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就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和确定。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产权保护、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建设必须节约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质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或者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收回;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