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个人诊所的条件
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管理,促进个体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机构执业满五年;(二)设立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所,申请人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四)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5)注册资本:私人西医诊所不低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低于654.38+0.5万元;(六)有固定住所。(7)诊疗场所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按1名医生、1名护士计算,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名卫生技术人员,面积增加10平方米。(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规划。第三条申请开办个体诊所,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个体诊所申请书(必须申报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方案;(4)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退休人员提供的原单位同意证明、租房需提供租赁协议)。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当标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第六条个体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七条各县(市)、区应根据医疗服务供需状况、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规划,合理布局个体诊所。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暂不审批。第八条个体诊所聘请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九条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加医学科目的,需具备相应的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注明至少2个专科),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第十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已设立的个体诊所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擅自聘用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类西药、三类中药等违法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医疗旅游和无证行医,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第十一条负责审批个体诊所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批,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现在很多地方都放宽了开诊所的条件,有的地方也在简化手续,但是执行起来还是有难度。在临床应用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去北京蔡中集团咨询也是一条准确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