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哪一年正式成立?
1.依法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法稳健经营,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进行系统研究。参与制定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基本制度。起草其他银行、保险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3、根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4.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施准入管理,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定银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5.监管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偿付能力、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
6.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和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相关职责。
8、建立银行保险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跟踪分析、监测和预测银行保险运行情况。
9.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应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10,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调查、制止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1,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12.参与国际银行保险组织和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开展银行保险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13,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功能变化。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强化监管责任,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逐步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将监管和服务职能适当向派出机构转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保险业的合法稳健经营,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进行系统研究。参与制定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基本制度。起草其他银行、保险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根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进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监管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
(六)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和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职责。
(八)建立银行保险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跟踪分析、监测和预测银行保险运行情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突发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调查和制止以及相关组织的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与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监管规则,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强化监管责任,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逐步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将监管和服务职能适当向派出机构转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