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内容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重点,努力显著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第二,领导机构

成立吉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领导小组。

组长:副省长金。

副组长:张大松省政府副秘书长

韩英俊,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团市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省监察厅、发改委、经委、国资委、教育厅、司法厅、民政厅、商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林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体育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人防办、供销社、气象局、电力公司、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保监局、银监局、证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李树田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副局长:刘军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成员:赵新文,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处处长。

丁万军,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宏伟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第三,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行消除”。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巡查;落实员工的岗位消防责任;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火灾,小灭火”。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志愿、“防消结合”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到位。

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悉火灾报警处理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切实做到“会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灾逃生和自救的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疏散程序。单位应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场人员能够及时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能力,切实做到“识别消防设施,普及消防知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志,并以文字或者图例的方式标明操作和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提示”和“禁止”的消防标语。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普遍达到“懂得基本消防知识,会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懂得逃生和自救技能,会检查和纠正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20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个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严格执行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如期结案;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提请地方人大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消防法规。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依法严格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修订;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需要的,应当及时新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改造,集中整治。

突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和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农民工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消防安全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评价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考核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将消防任务纳入政府监管内容,及时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行业和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每年向银行报告。

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3)夯实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的“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在农村和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设立专门的消防机构,其他地区的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所有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完善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各社区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千村示范、千村提升”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建设消防水源,开辟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增强耐火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组织群众性消防工作;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检互监,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联合。

组织战斗;村里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团队建设的基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有治安巡逻队的村、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一体化的治安联防消防队伍,加强对治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能够承担防火检查、防火宣传教育、扑救初期火灾等工作。

可以;没有治安巡逻队的村和社区,要建立群众参与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前,各镇、村、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4)完善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级”。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建立消防、公安、内保、警务督察、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动”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积极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在火灾发生前消除火灾隐患;2010年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监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将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相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完善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探索完善消防文职人员合同制,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人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评估;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和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廉政建设,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公信力和满意度;完善消防监督检查设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竞赛活动,定期培训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全面提高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定期在主流媒体宣传消防安全、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普及逃生自救能力。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条例》,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防灾博物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2010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警示函。

信息,开展网上消防宣传教育和网上消防咨询。

4.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水平。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推进消防文职人员日常消防巡查制度取得新进展;全面实施消防行业特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安全检查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员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评级和火灾公众责任险费率调整范围,促进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建设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2010上半年要出台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成立组织,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实施。按照行业、系统、单位分类,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书,督促社会单位、农村、社区逐一签订责任书;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将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纳入本部门行业管理内容,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单位实施、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2)加强培训,广泛宣传。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员和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察的专业培训,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和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各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至2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设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3)典型引导,整体推进。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发挥典型示范和推广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要把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要加强工作检查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帮扶,确保取得实效;要把建设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各级政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的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检查验收,整体达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验收,形成长效考核机制,进行年度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项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评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逐级考核。省政府每年要对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总体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和总结表彰。各市(州)具体实施方案要在6月1前报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前(即5月10前、6月10前,以此类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其中年度总结报告将在2010前、20110前、12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