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所属车辆雇佣司机意外死亡如何承担责任

车主买车后挂靠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在途中发生事故死亡,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判决:连带责任。

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农民洪某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县城一家运输公司。2003年2月6日,65438,洪某雇佣的司机董力在广西靖西县发生交通事故,董力死亡。2004年3月9日,当地有关部门认定事故原因为:董力驾驶的机动车状况不佳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董力的四名法定继承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被告车主洪某认为没有注意行车安全,责任应由承担。被告颍上县某运输公司认为,洪某办理车辆扣押手续时,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洪某承担。所以在这个诉讼中,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董力受雇于洪某,在完成洪某布置的工作时死亡,该车为不良机动车。根据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洪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颍上某运输公司作为洪某的车辆挂靠单位,约定了承接方式,但只能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事故与运输公司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车辆管理和车辆运营的利益承担者,事故车主洪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6438+05000元。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颍上某运输公司不服,就此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被安徽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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