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城市执法局执法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等。城管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考核。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考核。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专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作风、队伍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承办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下列行政违法案件:

1,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

2、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

3、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未经规划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4、违反再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政违法行为;

5、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涉及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树叶等烟尘污染、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油烟污染的行政违法案件;

6、违反气象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施放气球的行政违法案件;

7、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违法案件;

8、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政违法行为。(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桥涵违法架设管线、违反依法开放的停车场管理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等违法案件除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

(三)执法频率高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

(四)确需集中演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