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集体户口好还是有永久户口好?

永久居留更好。

集体户口的弊端如下:

1.如果员工需要相关的户口证明或者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手续。如结婚、生育、开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补领等。

2.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办理户口这个行业,这个行业充斥着欺诈、贿赂和权钱交易。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3.农村转非农村后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定居需要买房。

4.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口的,不能办理婚姻、计划生育、子女户口。

5.已婚集体户口不能迁回原籍。

6.集体户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人。

7.如果你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你得转出,才能顺利离职。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出台。

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于6月5438+01日正式发布实施。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近日解读称,《规定》体现了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措施,简化了多项业务审批手续,放宽了高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 扩大户口迁移范围,增加“强制搬迁”相关规定,明确弃婴(儿童)登记政策。

放宽单位集体户的设立条件

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提升服务水平。《规定》第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公民不需要提交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可以查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籍互联网服务平台,开展户籍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相关业务。

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合法稳定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设立集体户。取消了原来要求单位必须“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和录(聘)用人员数量的规定。

扩大避难户口迁移范围。《条例》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的城市内避难迁移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岳父母、公婆和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避难;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的从城外迁移避难的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条件下的孙(孙)辈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军属避难的情况。

简化江苏华侨恢复户籍登记手续。《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江苏籍华侨和在境外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在境外高校注销户口的江苏籍学生),可凭相关材料,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放宽大学生户籍迁移限制

针对原规定大学生入学时只能将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才能迁出的情况,条例第五章第四节规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从原居住地迁入,从学生集体户迁出一次。学生户籍可在在校期间或毕业后迁入原居住地、现家庭住址、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单位。

《条例》第121条至第124条明确规定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学生、技术工人和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同时,在第125条中明确,综合承载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可以规定上述人员的年龄,但不得低于35周岁。

明确部分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政策。

《规定》第三章户籍、第二节收养登记细化了被收养婴儿(幼儿)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迁入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将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被拐卖弃婴(儿童)排除在外。收养人经动员教育仍不愿意将弃婴(童)送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无法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进行登记。

《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对被拐卖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增加“强制拆迁”的相关规定

针对相当一部分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原登记户口未及时迁出,影响现房主转移户口的问题,《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房屋所有权合法、稳定转移,房屋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的, 且现所有人书面申请将房屋内原登记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规定通知房屋内原登记人迁出。 经公安机关告知,原户籍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凭相关材料将其户口迁入社区户。

规范公民姓名的登记和变更

根据公民姓名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申请户口登记的人的姓氏,原则上以父姓或者母姓为准。但是,如果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选择被抚养人的姓氏是因为被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抚养,或者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则可以在父姓、母姓之外选择姓氏。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申报姓氏。(记者任松宇?通讯员苏)据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