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人治哪个更好?
第一,“法治”与民主兼容,“人治”与专制兼容。
“法治”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和工业文明相适应的治国方式。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法治。法治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人治”是一种与自然经济和农业文明相适应的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的主要形式。在一个人治的国家,所有的人只服从那些有权力的人和他们的意志。
所以,“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是“人治”的天敌。现代国家要摆脱“人治”的局限和痼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法治”。
第二,“法治”强调“权力来自法律”,人治强调“法律来自权力”。
“法治强调权力来源于法律,即一切公共权力都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权力都无法行使。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相关权力,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法性”的概念有两种含义。一个是政治哲学中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它在某种程度上与合理性概念有着内在联系。二是法律中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其实它讲的是合法性。”[v]
“人治”强调法律来源于君主。正所谓“我是国家”“我是法律”。在人治国家,君主和统治阶级不仅能创造法律,还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来控制和压制普通人,维护自己的统治。
第三,“法治”强调“法律大于权力”,“人治”强调“权力大于法律”。
“法治”强调一切公共权力都要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是公共权力产生的地方。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利都是非法的。即使在紧急状态下,政治权力的使用也应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vi]因此,依法治理的治理活动服从既定的规则,并不依赖于统治者一时的聪明或其他智慧。这种治理可以避免统治者个人气质和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个人独裁的灾难。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统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掌握政权,谁就统治国家和人民。在人治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民众普遍崇拜权力,无视法律。因为掌握政权是致富和祭祖的捷径。俗话说“一人当官,鸡犬升天。”在中国古代,汉武帝以来的皇帝都推崇儒家思想,提倡“以德治国”,隋唐以后采用科举。然而,在人治下,罗志构建了一个庞大而严密的权力关系网,在权力的冲击下,法律和道德都消失了。于是,官场政治黑暗腐朽,贪官大行其道。所以,中国古代王朝始终没有跳出“政权兴衰周期率”。
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与其他任何规则相比,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规范人们的交往行为方面具有至上性和优先性;第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vii】因此,法治国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像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
“人治”强调领袖至上,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导人的意志高于法律,他一句话就可以立法或者废除法律;第二是掌权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要事务。他凭借着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贯彻执行。因此,政治领袖的个人权威成为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在“人治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和社会的命运取决于“好君”。一旦出现弱君或昏君,国家要么衰落,要么灭亡。中国古代王朝的灭亡,几乎和王朝末年几个皇帝的无能有直接关系。唐玄宗刚当皇帝的时候,曾下大力气建立“开元史圣”,但后来他溺爱杨贵妃,纵情后宫游乐,重用奸臣,经常不关心国家大事,造成了“安史之乱”,导致了唐朝的衰落。
总之,“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行。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律大于权力”的观念,创造“法律大于权力”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民主和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逐步消除“人治”、“强权”遗留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