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的,为什么不能参加公司面试?
各项条件均符合招聘要求。就因为我是女的,就只能对这个工作机会说“再见”了。生活中,很多女性求职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无奈。“男女平等就业”是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很多法律的精髓,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男女平等就业」真的只是「看起来很美」吗?
不是我不好,只是因为“我是女的”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大一学生白(音译)最近与安的一家家政单位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但回首求职之路,她还是流露出些许无奈。她告诉记者,她和班上的女同学在找工作时,或多或少都遇到过性别歧视。虽然有些单位在招聘规定中不会注明只要男性,但还是会以简历筛选和面试为主。“从就业难度来看,男生远比女生容易。”白说:
一位正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求职的女学生也很郁闷。因为她是文科专业,班上男女比例大致是一比三,但是到现在为止,男生的工作基本都是固定的,而女生有固定工作的并不多。
这样的例子在大学生求职中屡见不鲜。武汉一女大学生在屡次遭遇求职障碍后,将QQ签名改为“不是我不好,只是因为我是女的”。这不是她一个人的感觉。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最近对大学生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女性受访者中,25.3%的人认为“性别”是自己求职的障碍,而男性只有10.7%。
性别歧视不仅存在于大学生就业市场,也存在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就业市场。少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直接限制性别,而更多的用人单位会以工作辛苦、压力大、难以照顾家庭为由排斥女性,或者在招聘的各个环节设置障碍。
此外,在一些传统的女性就业“特殊领域”,如家政、学前教育等,近年来也逐渐出现了男性的身影,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进一步边缘化。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缺乏法律定义。
据记者了解,目前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还是更多集中在女性身上。女性的生理特点,结婚怀孕带来的抚养孩子和照顾家庭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害怕有女性的主要原因。一些雇主的招聘人员表示,企业追求的是利润,而不是概念上的“道德关怀”。
许多女性求职者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持矛盾态度。一方面,他们认为企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偏向招聘男性是合理的。但另一方面又觉得不公平。西北大学学生白(音译)表示,女性肩负着生育和繁衍后代的责任,这是对整个社会的贡献,应该在女性就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除了一些需要强体力劳动的工作,大部分工作男女差别不大。女性也可以做很多工作,甚至比男性做得更好。不应该从一开始就设置障碍,让女性处于更弱势的地位。
西北工业大学妇女发展与权益研究中心主任郭会民教授表示,改革开放后,国有和集体企业剥离了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作为女性就业保障单位的托儿等福利被市场化,从而将女性承担的生育和家庭护理责任成本完全转嫁给企业,增加了女性的就业成本。
目前,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了男女平等就业的原则,但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没有界定就业歧视,也没有规定歧视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和责任形式,因此无法保护劳动者。
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郭会民建议通过界定性别歧视,尤其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逐步消除就业中的性别不平等。法律概念需要明确和具体,才能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在英国,性别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并且有明确的定义。只有详细规定了歧视的构成要素,法律才能运作。要梳理其他法律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关系,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让就业性别歧视成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郭会民表示,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必要时给予企业和女性一定的补偿。郭会民说,北欧一些国家采取了性别中立的政策,比如男性休产假,承担育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男女差异,降低了女性的求职成本。
陕西省妇联在陕西省CPPCC十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扩大延伸职能,将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有效监管就业市场,及时纠正和查处针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和违法行为。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副教授李亚娟表示,目前,招聘广告中普遍存在性别歧视,但工商部门主导的广告审查往往只是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不在审查范围内。政府应该公布文件,纳入审查范围,杜绝这种公开的歧视。工作应该由能力决定,而不是由性别决定。
郭会民说,《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行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劳动者在遭遇歧视时获得司法救济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因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案例。应将法律权利转化为妇女社会生活中的权利,设计诉讼或仲裁程序,提高性别歧视案件的司法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