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雅借据的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请拨打官方服务电话:0531-8610-3335 (24小时人工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规划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妇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进行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点,有计划地在学生中开展身体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出贡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者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控

第十七条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要求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