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通知
法令号。重庆市人民政府_ 345
《重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5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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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_ 7月4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_总_ _ _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维护公民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和其他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系,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保障。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机构,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服务,实现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服务全覆盖。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确保覆盖范围、支付政策和待遇水平统一。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药事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医疗保险、药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保障基金依法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