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重要变化
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和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挠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补是旧法没有规定的,明确了法院依法立案的法律责任。
第二,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和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制度是解决立案难的重要措施。
“新法”第52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法院受理起诉材料后,应当依法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投诉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指导和说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在没有指导和说明的情况下,不得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然后,对于不服申诉、收到申诉后不出具书面证明、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申诉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由上级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新法第54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判,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
第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
《新法》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非法集资、非法征收、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益、不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依法起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种类。
第四,规定行政长官出庭的义务。
新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法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可见,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法律采用“应当”,意思是“必须出庭,但不出庭是例外”。
五是增加了法规以外的规划文件审查权。
新法增加了14和66条。这两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请求一并审查该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不得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应当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行政诉讼可以跨地区管辖。
新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案件。
人们普遍认为很难打赢行政诉讼。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判、难判、不敢判,行政不当干预现象严重。增加这样的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的影响,从制度层面为行政审判注入非常有效的“强心针”。
第七,明确复议机关不作出复议决定后,原告可以直接起诉具体行政行为。
新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了以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被起诉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八,明确律师有复制案卷的权利。
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法保密。与旧法相比,明确了律师复制证据材料的权利。
第九,进一步强调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被告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的限制以及补充证据的法定条件,确定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确立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原告的举证权利。
新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证据,并通过立法确定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第38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十,行政诉讼时效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将起诉期限延长三个月是新法的一项重大改革。不仅如此,还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迟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此外,新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仍为两个月,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两个月的限制。
第十一条规定,有权对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的决定申请复议。
新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当事人对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是赋予申请人的新权利,是以前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中没有的。
第十二,“新法”取消了两次传唤后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规定。
新法第六十条将原规定修改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驳回起诉;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个规定比旧法严格多了。
第十三,增加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新法第79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45天内结案。普通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简易程序45天有利于提供审理效果。
第十四,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责任,特别强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责任。
新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旧法只在原则上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责任,没有规定如何操作。上述规定是切实可行的。而且生效判决、裁定的一个额外救济就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是一个真正为民的好法律。
第十五条、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罚。
新法第九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拘留行政机关负责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